我父亲与朋友一起开了个有限责任公司,但现在一直亏空,公司的董事长对其他股东立了一份文书,写明公司一切债务与其他股东无关,并有他亲笔签名和其他股东的签名,我想请问,这文件是否有效?我父亲还需要承担债务吗?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比如公司清算后全部资产为200万元(这个可不是注册资本),那么,公司就以这200万元为限对外承担债务,再多的债务就不用承担了。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股东承担的责任限额。比如,你父亲在注册表公司时出资了50万元,那么你父亲只能最多以这50万元承担公司债务,就是说再不用出资承担责任了。 从以上可见,那份签名没有任何意义,因为法律已经做出规定了,你父亲已经承担责任了,当然就不再重复承担责任了。 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你们内部的约定是内部的约定,这个只是在于公司利润分配问题上的考虑。 你们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你家现在就是保本。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