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因为购房向原告借了6万元。当时和原告是恋爱关系,但是还是写了借条,2008年因为原告的背叛提出分手,拿出3万元后,原告同意写分手协议。在分手协议的一条注明(在一起生活几年中没有经济债务和财产纠葛,双方无其他矛盾。分手后做社会朋友)。分手协议后几个月,原告把我们告上法院,最后因为原告撤诉而结,2009年,原告再次将我们告上法院,我想问问这样的官司还有必要打吗?请大家说说。分手协议的效力大还是原来的借条效力大(分手协议是在借条之后写的) 当然是借条的效力啦,分手协议有什么用哦,又不是离婚协议! “2007年因为购房向原告借了6万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吧?从借的那天开始到现在有2年没有?有2年就过时效了。 “原告把我们告上法院,最后因为原告撤诉而结”那么你可以诉请人民法院,我国的审判原则是一事不再理,即原告以同一个理由诉讼的,自己撤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即不能告2次。 你这是两个法律关系。 首先,你打的借条,是一个债权债务关系,没有法定的债权人胁迫或者是欺骗等行为,你必须要还这6万块; 其次,你们的分手协议,这只能算是你对他的一个补偿协议,里面并没有提到借条的事,也没有说免除你的债务,她还是债权人。 至于你说的分手协议中的那条没有经济债务和财产纠纷,这里面并没有说免除你的债务,她完全可以说是对外没经济债务和财产纠纷,或者说,当事忘了你还差她的钱,这并不影响你们的分手协议。 如有依据可以反诉. 分手协议大,欠条是有有效期的! 借条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