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股东会议上,股东李X提议将天成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一个叫地成有限责任公司,另一个叫天益有限公司,由地成公司承担老天成的债务,天益有限公司利用老天成公司的净资产.该提议被股东大会一致通过,天成公司分立为地成与天益两家公司,约定地成公司承担老天成公司所有债务.然后分立各方办理了相应登记注销手续.不久,老天成公司的债权人飞虹有限公司找上门来,发觉地成公司资不抵债,要求天益公司承担连带债务,天益公司拿出分立协议书,拒不偿还天成公司的债务. 问:1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天成公司的分立程序合法吗? 2 如何看待本案中分立协议书的效力? 1)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不仅是公司自身的事情,而且关系到进行分立的公司的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分立的相关程序,只有按法程序分立才产生法律效力。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天成公司的分立程序不合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