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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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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设立是否仅限于合同债权?

时间:2012-02-04 15:15来源:落雪听梅 作者:沬妤more 中国法律网

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那么设立担保物权所指向的保护标的是不是仅限于合同债权?有无其他情况?

急求各位解惑。。。听说 债权。在此先谢过。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由担保物权的定义可知,它是指所有的借贷、买卖(合同、协议),不仅仅是限于合同债权,合同债权仅是其中的一部分。

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抵押物可以为不动产、动产,质权、留置权则为动产),否则就无从由其价值中优先受清偿。这里的特定,应解释为在担保物权的实行之时是特定的。所以,于将来实行之时为特定的标的物上设定担保物权仍然有效,如以流动仓库中的货物为质权标的物。 343/2009-05-11/.html我找了些资料 不知道能帮到你不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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