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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堂里遭遇群狼之殇(转帖)

时间:2012-02-08 05:33来源:d999 作者:鼠辈 中国法律网
深切希望斑竹审核后能予以通过,谢谢!

本文出自时代报告网:

该文系中国新闻周刊WHT记者和另两位记者前去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前旗县城向当地的的法院公安局、检察院、政法委等系统采访后的报道,因为涉及记者的人身安全和前程,故没有提起其姓名。但内容和事实绝对属实,愿以性命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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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总书记用老百姓们最寻常的一个词"不折腾"语破天惊,立刻引起了各方面的高度关注和强烈反响。也就是这个"不折腾"却一直反衬了历史演进的规律,道出的是人民大众的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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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总书记用老百姓们最寻常的一个词"不折腾"语破天惊,立刻引起了各方面的高度关注和强烈反响。也就是这个"不折腾"却一直反衬了历史演进的规律,道出的是人民大众的心声。

历数的"折腾"现象,其可谓是类型不一各具特色,但共同的毛病都是乱折腾、瞎折腾、穷折腾,不折腾不行,是典型的"折腾一族"。

他们折腾来折腾去,结果无非是把家底儿折腾光了,把厂子折腾垮了,把地区折腾穷了,把百姓折腾苦了,自己一拍屁股走了。当然,也有"能"折腾的,或许还能把自己折腾"富"了,把官位折腾"升"了…

如今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的一起企业关闭案,再一次因强权者的尽情"折腾"震撼着国人的良心,给这个美丽的人间天堂泼洒了一片墨云…

在天堂里遭遇狼群之殇

本网讯(核心提示:这是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的真实事件:一个当地的招商引资企业由自然人入股500万元入驻人间天堂的内蒙鄂前旗,经过几年的发展已在当地小有名气,后在国家"节能减排"的政策感召下,积极响应号召停产下马,仅此就获得国家1000万元的补偿和200万元的奖励。

然而,就是这个企业的资产却被以400万元的超低价格出卖,在短短几个月内,就连国家补贴的1200万元也分文未到该企业的账户就被分而割之、窃之,和进行所谓的"清算冻结"了。

这一切的一切却是在当地旗人民政府直接行政干预的、不作为中;旗人民检察院的纠错不力中;旗人民法院执法违纪、天平倾斜、严重背离司法精神的环境中发生的…)

[事件背景:公司股东各怀鬼胎,致企业走向灾难]

内蒙古鄂托克前旗新宇化工有限公司是于2004年10月份在该旗工商局依法设立的股份制企业,原始股东有冯占瑞、白云鹏、刘方明等,注册资本:500万元,注册地址:鄂前旗上海庙工业开发区,法人代表:马新忠。公司于2004年10月5日开工建设,相比看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次年10月正式投产。至2006年9月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300万元,已形成年生产总值达到8000万元以上,在当地较有影响的股份制企业。

随着企业的逐步壮大,资金缺口压力也日益凸显。就在这时,为了扩大企业的生产和投资规模,经公司法人代表马新忠联系与自然投资人符东辉、杨林、家维杰达成增资入股协议,新股东三人承诺出资400万元人民币认购原始股东的股权,占全部股权的51%,同时以必须提供300万元的企业流动资金作为必备条件,原股东方可同意其办理入股增资手续。

随着新股东的加入,企业的法定变更手续也在该旗工商局注册登记,企业法人被符东辉窃取,一切手续办妥并将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权移交新股东之后,公司原股东集体要求三个新股东必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规定向企业注资。开始的时候符东辉等人说"钱不是问题、过几天就到",或说她的融资马上就到了等这样的借口进行搪塞。到后来符东辉就露出其本来的意图,开始撤谎和耍无赖拒绝付款注资,并多次采取各种欺诈手段企图强行霸占原股东的剩余股权及侵吞公司的全部资产…其违法行为经行业商会多次调解无果而终。

由于原股东已经将公司的财产、手续及相关的印鉴已经交给新股东管理,对企业已经没有实际的控制权,无奈之下几个股东都不得不忍痛非法退出。

据调查,鄂托克前旗新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过程是新股东通过表面的花言巧语骗取了原股东的信任,同意他们所谓的入股增资承诺,在承诺没有得到落实的情况下利用虚假的手续到工商部门做了真实的登记,从而使新股东顺利窃取企业的法人资格和实际控制权,为下一步的一个个非法活动打下了基础,埋下了伏笔…

另据调查,在掌握了公司的经营权以后,法人代表符东辉陆续将资金从公司抽走,然后,将债务不断进行转嫁,将应该由符东辉等三人投入的股东资金,全部转嫁成公司对外欠款,其中,欠前旗农电费400多万元,欠客户原材料款400多万元;最后,实际上根本没有股权投入,进而实施了诈骗股权和侵占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目的。

2007年8月份公司接到前旗政府的通知,要求公司响应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号召,停止企业生产并实施设备拆除。8月5日召开由股东符东辉、冯占瑞、杨林、白云鹏、家维杰共五人参加的股东大会(曹庆福、刘方明因故未到)形成决议:

1,同意政府的节能减排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关停;

2,成立清算小组,对生产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和债务向全体股东公布;

3,从即日起公司的一切事务,包括财产支配、资金流向等必须由全体股东

集体研究一致通过后方能实施;

4,对政府的赔偿款未经股东大会授权,任何个人(包括法人、董事长)不得侵占、挪用和擅自决定其他用途;

5,要求将政府的赔偿款打入公司的基本帐户。

公司和政府经过协商,由政府赔偿公司1200万元做为补偿,公司的现有资

产由公司现有股东集体处理。公司于2007年8月12日停止生产。但旗政府补偿公司中的第一笔200万元人民币就被打到了符东辉的个人帐户上,同时公司的所有印鉴已被符东辉本人直接控制,其他股东给符东辉打电话不接,一时间从其他股东的视线中消失…

股东认为:"符东辉的做法已经严重影响了公司股东之间的信任,给公司的善后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障碍,也违反了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公司法》、《刑法》的相关规定,其行为涉嫌合同诈骗和侵占公司财务。"

为了维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了能顺利解决公司的债权债务,为了防止公司损失的继续扩大。股东白云鹏、刘方明等于2007年8月16日及时向内蒙古鄂托克前旗公安局报案,请求该局进行立案查处。并同时把有关材料递送到该旗经贸局,请求其停止乱作为活动,纠正非法转账的履约错误。

但令人遗憾的是,股东们的正常权利被忽视,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在人们的合法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显得麻木不仁!

【违法行政,向犯罪敞开大门,为企业的灾难后果推波助澜】

2007年8月5日,内蒙古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和该旗光宇化工有限公司签定了《关于鄂托克前旗新宇化工有限公司关停拆除补偿协议》,该协议在第六项(补偿金和奖励金支付方式一栏中明确规定):

1,甲方按期停止2台1.25万千伏安硅铁冶炼炉生产、运转、经营,并向供电部门提交停止供电书面申请的,乙方于次日将全部补偿金的50%,即500万元(伍佰万元)支付到甲方银行帐户内。银行帐户为:农行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前旗支行,帐,甲方按期拆除2台1.25万千伏安硅铁冶炼炉及企业用地范围内的其他地面附着物和定着物,并通过乙方验收的,乙方于次日将剩余500万(伍佰万元)补偿金及200万元(贰佰万元)奖励金支付到甲方银行帐户内(银行帐号同前)。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协议;如有违约,违约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如果在这个时候,这个协议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也许此后的一系列令人匪夷所思的事件就不会在这个被世人赞美的美丽的天堂里发生,但事情的发展却并非人们想象的那样平静,而是在这个人们思念向往的天堂里出现了一幕幕阴云、一个个怪胎…

怪胎之一:旗经贸局代表旗政府违规行政乱作为--公款私存、以权谋私,为违法犯罪提供方便,让政府处在无颜江东的尴尬境地。

据调查:2007年8月8日,由经贸局支付新宇公司补偿200万元,其中20万元由符东辉购买丰田4500型二手车一辆,并以车款形式转入原车主该旗经贸局局长张XX帐户,另180万元转入农行银川市德胜支行符东辉个人4319帐户,并于当日以符东辉本人名义现取180万元,分3笔现存广瑞公司4486帐内。

2007年8月9日,由广瑞公司与源瑞公司会计郝玉秀协议借款的名义从4486帐户转入郝玉秀名下9813号帐户20万元,转存闫桂梅5818号帐户内。同日,4486帐转入商行石油城支行鑫普瑞公司1601帐户60万元,用于偿还鑫普瑞贷款,转入商东行源瑞公司9105帐户100万元,用于偿还源瑞公司贷款。

怪胎之二:股东权利受到严重侵害时,鄂前旗公安熟视无睹,拒不立案行政不作为。

2007年9月29日,内蒙古鄂前旗就新宇化工有限公司股东发现了该旗(县)人民政府在支付有关款项中存在着违法行为,即向当地公安局报案,该旗公安以该公司的有关案件已被法院受理为由不予立案,故而错过最佳办案时机。

直到2008年3月28日,在该公司股东刘XX,白XX等人向上级有关部门和该旗公安数次详细反映情况后,该局才认为举报人所反映问题中的200万政府补偿款及400万元企业卖炉款涉嫌到事实犯罪,才决定立案侦办。但这已距案发半年有余,在这半年多的时间里,该旗人民法院共计审理了涉及该旗新宇化工有限公司的案子41件,涉案金额元;其中目前已经得到纠正的假案、错案8起约700万元人民币(如图所示)。

"这四十一份法院司法文书包含着太多人的血泪史,有太多的被害人家破人亡,妻离子散,走投无路…太残忍了…,谁也没有想到,法院会做出这样的事,真是罄竹难书呀"!采访中,一位知情人气愤而无奈地说。

怪胎之三:旗经贸局长假公济私,巧取豪夺企业20万元,有关部门不予追究,反而带病提拔为该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据调查,时任该旗经贸局长的张XX,以新宇化工有限公司的帐户不知被什么单位查封为由,决定把200万元的企业公款打入个人帐户中,在这一过程中,决定把自己家的一辆丰田4500型二手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企业,并把该款直接打入自己卡号为的银行卡中(如图所示)。

据证实:有关部门于2010年3月份查证了张XX的这一行为,没收了这笔非法所得。张XX于5月份带病提拔为该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也许,这再一次见证了鄂前旗党委、政府的勇气、智慧和胆量吧!

(从操作层面来说,我们这个社会之所以这么多积怨和矛盾,就是因为有太多的折腾。我们需要的,是勇敢而真诚地面对现实,是谨慎地理顺各种利益与协作关系,而不是发明漂亮的政治口号。

该干什么干什么,该补什么补什么,不该干的坚决不干。这样才不至于瞎折腾。折腾过头,自然会带来更多的抱怨。

还是两千多年前的老子说得好:"治大国如烹小鲜"。我们历来不缺智慧,缺乏的是真诚而积极地直面现实。)

[执法违法,鄂前旗法院走到社会的关注焦点上]

人民法院是公民最后的一道司法权力保障机关,是公平正义的化身,"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赋予人民法院"天平"的形象,"执法为民,明查秋毫"的司法理念常让人顿生崇敬之情,"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意志让人民法院赢得了深深的社会公信。然而发生在内蒙古鄂托克前旗的一份企业之间的《公司购销合同》,以及该协议不经意间与该旗人民法院之间的纠结,和之后所延生的一系列关连案件中大量的假案、错案的发生,把日前的鄂前旗人民法院推向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上--各级党、政、司法单位关注性的批示相继蜂涌,各类媒体舆论更是不惜笔墨。

据调查,鄂前旗法院从2007年3月到2008年8月之间,陆续受理了多起起诉新宇化工有限公司债务纠纷的案件。有借贷、拖欠电费、购销合同拖欠货款纠纷的,也有拖欠劳务工资的等等。截至目前,经鄂前旗法院审理并已生效的涉及新宇化工有限公司债务纠纷的案件有44件。

从鄂前旗法院认为:"在该系列债务纠纷案件的受理和审理阶段,鄂前旗法院共对以下财产进行过保全,即:35千伏高压线路2.7公里;10千伏高压配电线路1公里;2台变压器和三排活动板房,再没有对其他任何财产进行过保全。

对该公司上述财产的保全,当时是应鄂前旗供电局的申请,本院裁定进行查封,但案外人宁夏吴忠佳和公司对本院的裁定提出了异议,称在此之前新宇公司已经将上述财产出售给了他们公司,货款也已全部付清,并出示了购买合同和付款收据。案件承办法官经与新宇公司法人核对,证实案外人的异议成立。与此同时,新宇公司也书面向本院提出异议,坚决反对将上述财产进行查封,否则,如果延误了政府要求的拆除期限,将向法院追究法律责任。在此情况下,本院解除了对以上所列财产的查封。"

另据调查:在2007年9月25日购货单位(吴忠市佳禾有色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和供贷单位(鄂托克前旗新宇化工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25日签订了《购销合同》,该合同第三条(标的物价格与货款的结算)一栏中明确表示:本合同标的物甲乙双方确认价格为人民币肆佰万元整。于甲乙双方将标的物范围、规格、权属现场确认后,由甲方将现金存入乙方指定帐户(农行,商行:0)。

稍有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如此巨大的一笔公款,被合同规定打入个人帐户是违法行为,是无效协议。假如法院从来不知此事的发生,我想人们是不会幽怨于法院的,更不会对之无缘迁怒。事实的真相是该旗法院在审查了有关合同条款和内容之后,以司法文书的形式认定"吴忠市佳禾公司与新宇公司根据国家节能减排规定停止生产的高耗能设备以回收品的价格400万元买给佳禾公司,佳禾公司从此取得了该物的所有权"。

这一"被认定的合法交易事件"已被该旗公安局以涉罪立案。

"难道法院在审查合同书中,这么明显的违法行为审查不出吗?如果是审查不出倒有情可原,但那就不得不让人怀疑旗人民法院的执法水平了;如果是审查出这些违法事实而又故意包庇犯罪,那么就会有动机问题了"。采访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当地司法人士如实说。

"这是执法犯法行为!越权行为!不负责任行为!"一位司法界名人回应说。

"该案民刑交错,由于复杂的民事问题前置,违背了司法实践中先刑事后民事的基本原则,致使案件侦办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制约和阻挠,无法正常进行。"

"各部门对案件定性意见不一,对案件侦结也有一定的影响…"

采访中,来自各方的声音此起彼伏。

更难让人相信的是,该旗人民法院在公然违反司法实践中"先刑后民"的原则下,在审理新宇化工有限公司的系列案件中制造了一系列的假案、错案,目前已被纠正8起,纠错650万…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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