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统一国家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法学与仲裁制度的内容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在全部的400分中大致占45分左右),因此,要通过司法考试,掌握民事诉讼法学与仲裁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如何对这部份内容进行复习,也是考生面临的一个问题,在此,我们谈点自己的看法,供大家在复习时参考。 一、要认识清楚民事诉讼制度与仲裁制度特点 民事诉讼制度与仲裁制度具有两个基本的特点:一是综合性,二是应用性。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制度,要掌握好民事诉讼制度与仲裁制度,认识清楚相关的民事纠纷是必要的。民事纠纷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从其表现的类型上看,具有多样性,而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民事实体法的调整,其中涉及到的比较主要的法律部门就有民法、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等,因此,要掌握民事诉讼制度和仲裁制度,对相关的民事实体法的知识应当有所把握。历年的司法考试中,有不少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的题目所涉及的知识都与民事实体法的知识有关系。民事诉讼制度与仲裁制度还具有很强的应用性。因此,大家的复习过程中,要注意了解民事诉讼制度和仲裁制度有关的司法实践情况,应当特别注意掌握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和与仲裁实践相关的仲裁规则。 二、要认识清楚民事诉讼制度与仲裁制度的基本内容与重点内容并搞清楚难点与疑点问题 掌握民事诉讼制度与仲裁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学好民事诉讼法学和仲裁制度的基本要求,而对民事诉讼制度与仲裁制度的重点内容的把握并搞清楚难点与疑点问题,则对通过司法考试有比较特殊的作用。结合本书来讲,本书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各章节所讲述的正文部分就属于基本内容,如果考生对这些知识还不大了解的话,就应当花费一定的时间把这部分内容掌握。而本书各章节中的特别提示部分,则包含了相关的重点问题、难点问题和疑点问题,在掌握了基本知识的基础上,考生应当进一步地把这些提示的问题搞清楚。从比较各部分的内容而言,在民事诉讼制度中,诉讼管辖、当事人、诉讼证据、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的重要性要较其他部分的内容更重要些,在仲裁制度中,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的撤销与不执行要较其他部分的内容更重要些。需要说明的是,强调重点问题、疑点问题,只是说明这些问题在司法考试中所占的比重会相对比较大些,但并不意味着其他的内容在司法考试中就不会出现,这一点,考生在复习时应当特别的注意。 三、要正确地理解民事诉讼制度、仲裁制度中相关制度的联系与区别,有关制度适用的条件、范围以及适用后的法律后果 在复习过程中,把握住民事诉讼制度、仲裁制度中相关制度相互之间的关系是很有必要,相关制度相互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往往是容易被混淆的问题,在司法考试中这方面的题目也比较容易出现,因此,考生在复习时应当特别的注意。比如,在民事诉讼制度与仲裁制度中,以下一些制度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就是应当熟练掌握的:判决与裁定、诉讼终止与诉讼中止以及延期审理、开庭审理与公开审判、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等等。 民事诉讼制度、仲裁制度中有关制度适用的条件、范围以及适用后的法律后果也往往是司法考试所涉及的内容之一,对这部分内容考试也应当特别的予以注意。比如,在民事诉讼制度与仲裁制度中,以下一些制度适用的条件、范围以及适用后的法律后果就是应当熟练掌握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支付令(支付令的申请与效力)、简易程序(不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再审程序、仲裁裁决的撤销、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等等。我不知道逃债伎俩 。 四、在认为自己已经基本掌握了民事诉讼制度与仲裁制度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检验一下自己的学习效果 具体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与其他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的同学进行交流,二是做考试练习题。第一种方式的具体做法是,两三个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组织在一起,相互就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有关问题进行提问和解答。这样的做法很有好处:一是提问和解答的过程就是一个复习和进一步学习的过程,而且如果一个考生能以口述的方式将一个问题解答清楚了,说明其对该问题的掌握已经是比较的熟练了,而听者也可以从解答者的叙述过程中得到一定的启发;二是通过交流能对学习上的落后者有个触动,如果参加交流的某一个同学在相互提问和解答过程中,发现自己提出的问题,其他同学都能解答,而其他同学提出的问题自己都无法解答或解答得不好,自然就会意识到自己在学习上与其他同学之间有差距,从而会鞭策自己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加的努力。通过做练习题来检验自己的学习效果是一个传统而有效的方法。做练习题时切忌急噪,如果自己还没有对题目有个基本的分析和解答,就急忙看参考答案,那样是达不到做练习题的目的的。另外应当注意,练习题与将来的考试题之间毕竟有些区别,一般而言,练习题的难度要较考试题目容易一些,因此,做练习题的成绩好并不一定能代表你将来考试的成绩也好,这一点我们必须要有个清楚的认识,对自己应当从严要求。 纵观近年司考中民事诉讼法(包括仲裁法部分)的试题,总体感觉是比例增大、难度适中、重点突出。这几年占整个司法考试总分值的比例约在13%左右。总体而言,民事诉讼法试题具有以下几大特点: 第一,仍然以传统知识点为主。如管辖制度中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以及专属管辖的确定,协议管辖的条件;当事人制度中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非实体当事人的运用;证据制度中证据种类、证明责任的分配、补强证据规则、质证等等;审判程序中仍然主要集中于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法院如何处理诉讼案件;执行程序中的执行管辖、执行期限、执行开始、执行和解、执行异议等;仲裁制度中主要集中于仲裁协议的无效以及效力认定、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仲裁和解、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等传统知识点。 第二,重点比较突出。历年考试中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部分都不回避重点问题及热点问题。这就提醒考生一定要练好基本功,有些考生在学习过程中存有侥幸心理,认为某个知识点可能不会考,或者已经考过了,就将它忽略了,最后到了考场上就后悔起来。其实,重点知识点并不是很多,只要下功夫就能掌握。 第三,强调对司法解释的考查。通观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考试试题,对重点司法解释的考查分量越来越多。比较重要的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等等。这些司法解释相互补充,对具体的民事诉讼制度作出了全面的规定。这就要求同学们一定要学会体系学习的方法,对某一个问题所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要形成一个体系,最终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树。 第四,强调综合性考查知识点。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部分经过这几年的发展,综合性越来越强。一道题单纯考一个知识点的比例越来越少,往往以某一知识点为基点,综合性考查若干法律条文的规定。这就提高了对考生的要求,为了能够在一道题上得分,仅知道一个知识点往往是不行的,还需要能够掌握全面的知识。能否通过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这一关,全面掌握是关键。 第五,加大对基础理论的考查。近年来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部分对基础理论的考查有所加强。有些基础理论并不体现为法律条文,或者光看法律条文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求考生理解法律条文背后所蕴涵的法理。当然,这也就意味着死背法条不能保证通过司法资格考试。比如,仲裁中没有第三人,这个知识点并没有直接的法条作为基础,这需要以仲裁协议为前提的原则中推导出来。再比如,2006年司考第四卷第七题分析题的第一问实际上就是考查考生是否掌握了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法院裁判消极性原则、当事人处分权原则,是否理解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是否明白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等理论问题,这就增加了考试的难度,但这些问题实际上均属于民事诉讼中的基本理论问题,需要考生掌握。 上面谈了一些如何复习的建议,这些建议的实施是以基本掌握了民事诉讼法学和仲裁制度的基本知识为基础的。因此,扎扎实实地打好基础,系统全面掌握民事诉讼法学与仲裁制度的基础知识,是进行该部分司法考试复习的根本。 第一章民事诉讼法概述了解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的内容和区别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主体分为两种,一种主体在诉讼中除了享有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外,还有权实施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诉讼行为,这种主体既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又是民事诉讼主体,他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另一种主体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但无权实施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消灭的诉讼行为,因此,只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不能称为民事诉讼主体,他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与民事程序法了解 第四章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任务和指导思想了解 第五章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依法调解原则的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 2、不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类型 涉及国家秘密的民事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3、辩论原则的辩论形式 当事人进行辩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4、支持起诉原则含义 民事诉讼法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利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主管与管辖 1、管辖恒定原则的概念和内涵 民事诉讼,在受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得因据以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改变为其他法院管辖。 2、管辖异议的法律规定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异议,应当审查。 3、级别管辖,重点是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4、地域管辖:普通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和四种例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特殊地域管辖的1、5点(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的规定(三种:1、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继承遗产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管辖的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同一案件都享有管辖权)和处理方法(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管辖的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内容 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发现无权受理,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或者将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移交给别的更适合审理此案的法院审理。 指定管辖:指上下级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就某个或某些具体的案件指定某个下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6、如何根据各种原则和规定确定管辖权 我国确定法院管辖,主要考虑以下原则:便利人民群众诉讼原则;便于法院审判原则;各级法院均衡负担原则;有利案件公正审判原则;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第七章当事人 1、广义的当事人的内容 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诉讼中的第三人 2、当事人的类型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当事人的更换和追加 当事人的更换:不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参加了诉讼,经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的申请,人民法院的批准,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更换当事人,以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 当事人的追加:在诉讼中和诉讼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有时会遗漏,此时,可以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批准,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诉讼当事人,以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4、共同诉讼的概念(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和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类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和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在共同诉讼中原告为两人和两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两人和两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 5、必要的共同诉讼的特点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和两人以上; 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 6、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在未得到其他当事人允许的前提下,诉讼代表人是不能够任意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尤其不能任意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7、第三人的种类和条件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条件: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部分或全部的独立请求权;他人之间的诉讼业已经开始,正在进行;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条件: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参加到以开始的诉讼中,可以支持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参加诉讼的方式为本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提出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 第八章诉讼代理人 1、诉讼代理人的概念(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以当事人的名义,保护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代理实施诉讼行为,参加诉讼的人。) 2、法定代理人的适用(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3、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和诉讼地位 权限:一般由委托人自行决定,法律特别规定的除外 诉讼地位:委托代理人在当事人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行为, 借款协议书 。与当事人自己的诉讼行为在法律上有同等的效力。 第九章期间、送达了解 第十章法院调解 1、法院调解的原则 自愿原则;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合法原则。 2、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及时履行的案件;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3、法院调解的效力 具体表现在:终了诉讼程序;确认权利、义务关系;不得再行起诉;不得提起上诉;可以强制执行。 第十一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1、诉前保全的概念(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另一方的权利不能实现或者难以实现的情况,根据厉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对方一定范围的财产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作出裁定,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 时间限定(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 诉前保全应具备的条件:第一,一方利害关系人与对方发生了财产权益争议,具有给付内容,有实际可能因对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第二,确因情况紧急,来不及等到起诉后申请诉讼保全的;第三,申请人必须提供与保全财产数额相当的可靠担保;第四,申请人须向保全财产所在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2、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案件; 追索劳动报酬案件;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第十二章强制措施 1、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的;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 3、强制措施的种类和相关适用条件 (1)拘传。适用条件: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训诫。 (3)责令退出法庭。(2)、(3)的适用条件:对违法法庭规则的人 (4)罚款。适用条件:人民法院除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适用拘传外,对其他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均可适用罚款。 (5)拘留。适用条件:一般适用于妨碍民事诉讼行为情节严重、经教育拒不改正的行为人。 第十三章诉讼费用 1、诉讼费用的内容 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用;执行费用。 2、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 (1)、败诉人负担; (2)、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件,上诉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3)、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由双方协商诉讼费用的负担,如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决定 (4)、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5)、原告负担 (6)、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7)、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指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第十四章民事诉讼中的诉 1、诉的种类 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2、反诉适用 要以本诉存在为前提,没有本诉就不能提起反诉;提起的反诉要与本诉有牵连,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理由要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反诉被告必须是本诉的原告,而反诉的原告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反诉必须向审理本诉法院提起,审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要有管辖权;反诉必须在本诉作出裁判前提出,如果本诉已作出裁判,再提出反诉,就达不到抵销、吞并原告诉讼请求的目的。 第十五章诉讼证据概述 1、诉讼证据保全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诉讼证据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之前,对于当前可能灭失、以后无法或难以取得的证据,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预先加以固定和保护,以备将来使用而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章诉讼证据的分类和种类 1、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分类标准,诉讼证据种类,书证和物证的区分 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的分类标准--依照民事诉讼证据来源的不同。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分类标准--依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 诉讼证据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的证言、当事人陈诉、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书证和物证的区分--(1)书证以其反映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物证以其存在的外部特征证明案件事实。(2)对书证,法律要求必须完成法定形式和法定手段才具有效力,而物证无此特定要求;(3)书证一般都有制作主体,而物证则无。 第十七章证明和举证责任了解 第十八章证据的调查、收集、审查和判断了解 第十九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1、起诉的提起和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共四个条件) 2、受理的期限(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审理前的准备(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并限期提出答辩状;向原告发出答辩状;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告知当事人;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追加当事人。) 4、庭审程序和回避 庭审程序:预备阶段、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与判决。 5、诉讼程序的变化(延期审理、缺席判决、撤诉、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重点是缺席判决的概念(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指在法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 按撤诉处理的情形(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无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离婚案件,原告要求撤诉,对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被告知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同时又没有提出减、缓、免请求的。) 诉讼中止的情形(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诉讼终结的情形 第二十章第一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和变更为普通程序的条件(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十一章第二审程序 1、上诉的条件(上诉人必须是依法享有上诉权或可以行使上诉权的人;上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准许上诉的判决、裁定;上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 上诉期限(对判决提起的上诉期限为接到判决书后15日,对裁定提起的上诉期限为接到裁定书后10日。) 2、上诉的提起、受理,重点是受理的程序(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提出副本;原审人民法院接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接到后,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及副本,人民法院接到后应在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上诉人;原审人民法院接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3、二审判决、裁定的形式以及所应具有的法定情形 二审判决:(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依法改判 二审裁定:(1)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2)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案例,涉及申请再审与申诉的区别,再审的形式) 第二十二章审判监督程序 1、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三种提起方式 概念:也称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检察院抗诉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再审条件,依法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 三种提起方式:人民法院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审判监督程序。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五条:必须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或者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或者法院审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或者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审判人员受案范围和申请期限(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第二十三章法院判决和裁定 1、裁定的概念(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案件或民事执行的过程中,对于所发生的程序问题所作出的认定。) 2、民事决定(在民事诉讼进行中,人民法院针对某些特定事项所作的认定。) 3、命令的概念(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进行中所发生的带有强制性的特殊指令。) 第二十四章特别程序 1、案件种类 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程序;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程序;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程序;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程序;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程序。 第二十五章督促程序 1、督促程序结束的原因 债权人于支付令发出以前撤回申请的; 债务人自支付令送达之次日起15日以内向债权人清偿了债务; 债务人收到支付令之次日起15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有效的支付令异议的,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若欲继续实现其债权,可以另行起诉; 债务人自支付令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或者异议因无效而被人民法院驳回的,支付令即发生效力,督促程序至此结束。 第二十六章公示催告程序了解 第二十七章破产程序 1、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破产人所欠税款; 破产债权。 第二十八章执行程序概述 1、执行的原则 执行工作有据原则; 执行对象有限原则; 当事人申请执行与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执行相结合的原则; 坚决保护权利人的权益与依法照顾义务人的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九章执行的一般规定了解 第三十章执行开始了解 第三十一章执行措施和实现执行的保障 第三十二章执行的变化和结束 1、终结止执行的法定情形 申请人撤消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消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章执行回转了解 第七编涉外程序论(第三十四章--第三十八章)了解 司法考试分值最高的四大法之一就是民事诉讼法,而相对于民法,它还是比较好拿分的。下面葵花法律论坛把民事诉讼法的考点汇总了一下,大家在复习的时候可以有个参考。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2、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7、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8、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9、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10、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注意,刑事诉讼是5天) 11、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 12、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13、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14、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15、人民法远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16、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17、民事诉讼中,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18、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 19、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 20、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3、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4、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5、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26、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27、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8、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9、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本人手头有大量国家司法考试课程资料、讲座、讲义、课件(含各大司考培训班内部资料、课件)免费给大家,需要的可以跟帖留下邮箱,我定期发给你或者直接加、MSN:mykh@索取。麻烦大家转发,助人者得天助! 司法考试民诉考点民诉总论真题法条独家解读 司法考试民诉考点民诉基本原则真题法条独家解读 司法考试民诉基本制度考点真题法条独家解读 司法考试民诉法院主管考点真题法条独家解读 年司法考试民诉法重点提示 司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指南 司考民事诉讼法的制胜法宝 司法考试民诉法当事人确定的归纳 司法考试《仲裁法》备考口诀必背篇 司法考试民诉合同纠纷案件管辖考点独家解读 司法考试民诉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汇总 司考名师杨秀清剖析民诉重点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易忘考点总结 司考名师解读民诉排除非法证据 司法考试民诉法"必须到庭"问题 司法考试民诉离婚案件管辖考点独家解读 司法考试民事调解技巧浅析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复习指导 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重点 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高效记忆口诀 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名师讲义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汇总 司考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总结 司考民诉复习笔记:撤诉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重点归总 全面解析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 名师解读司法考试民诉重点 年司法考试民诉复习方法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点拨 司考民诉法复习攻略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笔记讲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