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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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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债权法的几个问题。

时间:2012-02-08 11:27来源:赵燮雨(主持) 作者:海大笑 中国法律网
请教关于债权法的几个问题。

一个是关于定金的,规定定金不能超过标的额的20%,比如一个物品卖100元,消费者交了80元定金,如果卖方违约是赔偿160元还是法律规定的20乘2=40元呀?

还有一个是关于保证期间的,法条上说"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这个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我怎么觉得跟没有保证人是一回事儿呀,债务人把主债务都还清了要保证人保证什么呀?履行期届满之日是债务人债权人约定的偿还时间最后一天吗?

还有就是"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催款函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以不当得利为由抗辩可以吗?

1、卖方违约,赔偿为20乘2=40元,多交的定金80-20=60元,予以退还。

2、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涉及到诉讼时效问题

A欠B一万元钱,C为保证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

A每次都是还一百、二百的恶心人。那么只要A没还清,C的保证义务就存在,

B就可以直接起诉C,要求C一次性偿还。

3、履行期届满之日是债务人债权人约定的偿还时间最后一天。

4、不可以!因为这不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

①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正如一民间借贷案件已过讼时效,权利人的债权并没有丧失,只是丧失了请求

人民法院保护债权的权利。

1、交80元定金,也就是说定金20,另外60元作为价款了,所以定金双反原则,赔402、"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并没说非要债务人还清,而是说只要债务本息没有还清,你保证人就得一直承担保证责任。"履行期届满之日"-对。

3、不可以,虽然已过诉讼时效,但你此前对此已予以认可,那么债权人实现债权是合法合理的,谈不上不当得利

双倍赔偿,超过诉讼时效就可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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