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听说http://www.5law.cn/info/minshang/zhaiquan/zhaiquanzhaiwuchangshi/2012/0206/140884.html。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这两条规定,你们在离婚协议中单方面约定由一方承担债务,债权人未同意的,对债权人无效。
离婚时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过户给子女,是典型的借离婚逃匿债务的行为,当然无效。别说没过户,就是已经过户了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撤销。有关婚姻法可咨询陈海阳律师团队网。 离婚协议的约定不能证明在婚姻持续期间个人的债务归个人,而且也不能证明债权人知道二人财务是独立的。所以法院判决基本上是没有错误的。 在婚姻存续期间虽然是一方行为导致债务,但如果是因为做生意造成的,那么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想知道 债权担保 。再说子女还属未成年人,该房产就不能认定是子女的个人财产,所以说法院的裁定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不服再上诉,估计二审还会维持原判的,望三思而定吧。 天津李律师(婚姻、继承专业律师): 可以起诉要求分割此房屋,按平分原则处理。还有不清楚的,可以在线沟通。 天津的朋友有法律问题可以打我手机免费咨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