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是: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单选) A.特定之债B.单一之债C.选择之债D.法定之债 A排除,演唱组合和公司之间是劳务合同,非财务之债, 债权。不适用特定之债。B.单一之债,演唱组合若作为一个整体,债权类型 。作为合同之一方,则可认为是单一之债,但每个乐队成员依合同演唱后对公司均享有债权,债权人既然为多人,又不能算单一之债了。C.选择之债,选这个选错的原因就是因为"演唱自创歌曲2~3首"演唱歌曲肯定是2~3首各自不同的歌,有选择权。D.法定之债,排除,该合同订立是依双方当事人自主意识拟定,非依据法律规定。 该题答案选B 小弟对债的分类没能吃透,不清楚其中奥妙,哪位能为小弟指点迷津,我究竟错在了哪? 另,顺带问一个比较低级的问题,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究竟有何区别,债权人不是都可以要求其中一人或数人赔偿嘛,不是都是在一人或数人承担了给付责任后,对内有追偿权吗,区别究竟在哪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