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五十条) 赔偿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第一,医疗事故鉴定等级,不同的等级,赔偿的数额不一样。第二,确定医疗过失与造成的后果,从医疗机构也好或者做医生来讲,他所负责任的程度。第三,要考虑到你的原发疾病,跟你这个身体损害之间还有什么关系。由这三个因素出发,这次规定得比较细,一共是11个方面。一旦确定为医疗事故,将来的赔偿应包括,医疗费,包括病人的陪护费,包括病人在医院的就餐费,包括造成病人残疾以后,残疾的赔偿,以及造成残疾以后,他的残疾用具,病人的误工费,损害。还有陪护人的交通费,病人从外地来的交通费,还包括了将来病人一旦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他的16岁以下的孩子的抚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费,所以这个项目规定是比较详尽的。 精神损失,现在是在民法里有这个内容。但考虑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行为,对病人的身心造成损害,也包括他精神的损害,应该对他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其标准,一般根据当地的平均的年生活水平,根据不同情况赔偿若干年。 常用医疗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6.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7.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8.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9.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10.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11.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一部分:一审诉讼案件 绝大部分医疗纠纷案件是在一审了结的,可以说一审程序是诉讼程序的核心部分,医患双方均应当将主要精力集中在一审诉讼的各个环节中。 1、 法院受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条件 1) 有明确的被告; 2) 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3) 有明确的损害后果; 4) 原被告双方确立了明确的医患关系; 5) 受诉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2、 原告起诉时应当准备的材料 1) 原告的身份证明; 2) 被告的主体证明; 3) 起诉状; 4) 医疗病历资料; 5) 损害后果的证明资料; 6) 原告发生各种经济损失的证据材料。 3、 原告起诉时应当交纳的费用 1) 诉讼费:根据原告起诉标的大小而不同; 2) 律师费:依据原告与律师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确定。 4、 原告(指患方)胜诉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 1) 有明确的损害后果; 2) 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3) 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在诉讼时效内。其实损害。 5、 原告(指患方)的举证责任 1) 原告(患方)与被告(医疗机构)存在医患关系; 2) 有损害后果。 6、 被告(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1) 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2) 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7、 证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途经 1) 法院根据审理直接认定; 2) 通过医疗事故鉴定; 3) 通过司法鉴定。 8、 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情形 1) 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如病历丢失,被证明病历虚假,超过举证期限不举证等; 2) 医疗机构对重要的医疗风险不履行告知义务; 3)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如无上级医师指导的实习医师独立诊治病人造成损害后果; 4) 提供不合格的药品或医疗器械; 5) 医疗过错非常明显的,如超药典剂量用药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做药物过敏实验而未做的,护理人员打错针或发错药的,开错手术部位的等; 6) 其他。 9、 诉讼时效 1) 诉讼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时计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距医疗行为已超过20年的法律不保护; 2) 诉讼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计算一年时效; 3) 诉讼前进行过书面协商或行政调解的,可以自书面协商或调解不成日计算一年时效。 10、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超过诉讼时效即意味着原告直接丧失了胜诉权,即使医院存在明显的重大过错,也可以免除医院的赔偿责任。 11、诉讼中的举证期限 1) 法院的举证通知书确定了举证期限; 2) 举证一般在法院开庭前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12、超过举证期限举证的法律后果 1) 法院不组织质证,证据失去了证据意义,可能导致败诉; 2) 相对方同意的,可以质证,但可能性极小。 第二部分:二审案件 1、 上诉期限 1) 自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提起上诉; 2) 超过上述期限,一审判决生效。 2、 上诉案件的费用 1) 应当缴纳给法院的诉讼费同一审诉讼费,不缴纳诉讼费的,按照撤诉处理,则一审判决生效; 2) 律师费,与律师重新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依照合同约定。 3、 上诉请求 1) 不得增加新的诉讼请求; 2) 增加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不予审理; 3) 二审反诉的,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不予审理; 4) 新增的独立请求或反诉当事人可以另案起诉。 4、 二审胜诉的关键 1) 发现新的支持胜诉的证据; 2) 一审法院认定的关键事实存在错误; 3)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正确; 4) 有枉法裁判的情形存在。 5、 二审法院的处理结果 1)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三部分:申诉程序 1、申诉的时效 1) 对生效的法院判决,当事人不伏的,应当在2年内提出申诉。 2) 二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 2、对生效判决,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 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对生效的调解书,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1) 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2) 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 朋友,具体的赔偿金额和法律诉讼程序,你要参考以上条文自已算. 参考资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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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企业的对外债权,不应当再适用上述规定,而应当按照普通诉讼案件进行一、二审、执行程序。这样将产生大量诉讼案件,如何分配管辖,协调破产程序和诉讼程序,有待深入研究。

三、其他一些具体问题

1、新破产法将社保费用分为两部分,分别是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其他部分,并且放在了不同的分配顺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划分,需要社保部门的支持配合,亟待上级法院在较高的层次上予以沟通协调。

2、设定物权担保财产的处置存在困难。《物权法》规定物权担保人不同意,不能处置担保物。依照《破产法》132条之规定,劳动债权部分优先于担保债权,不处置担保物没有办法进行分配,二者有一定矛盾,需要上级法院明确,优先适用破产法,在破产程序中,赋予管理人依法公平处置物权担保财产的权利。

3、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解除或者继续履行问题。《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该规定中的"合同"范围如何确定?是否包括财产租赁合同、承包合同等,对"履行完毕"应当给予司法解释,不动产转移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是否属于"履行完毕"?

建议对上述"合同"做出具体区分,针对不同性质的合同做出不同规定,比如,具有物权性质的租赁合同,一般情况下,就不应当解除,做出适当变更后应当继续履行,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4、管辖问题

新破产法与老破产法的一个很大不同点是,依照新法规定所有关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异议都要按照普通诉讼程序确定解决,同时,新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如果仍然按照最高法院2002年司法解释的规定,以破产企业工商登记机关确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势必在中级法院产生大量的标的极小的一审确定劳动债权或其他债权的案件。

在新破产法的制度框架下,破产案件如何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分配,因破产案件而派生出来的其他民事案件如何在上下级法院、同一法院的不同庭室分配,亟待上级法院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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