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最想见到的,就是总理!总书记! 我,和我的女儿相依为命。我们孤儿寡母没有任何依靠。有苦无处诉!因为我们遇到了一个昏庸的法官。在我们最需要法律保护的时候,是这个混蛋把我们母女推入了绝望的深渊!我们已经哭干了眼泪!流淌出来的是鲜血!人民百姓的苦血!谁能帮助我们,还是任凭那只黑手,把我们退下绝望的悬崖! 标签:安徽蒙城国企老总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 现如实反映一下有关王某在担任国资企业领导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违法手段,恶意转移财产占为己有,诈骗公家的财物,导致我被骗的违法犯罪行为。虽然王某涉嫌违法犯罪,但是由于他在本地树大根深,我多次实名向有关部门举报,均石沉大海,其至今仍逍遥法外,而我及数百名被骗的工人却流浪街头,无人问津。 王某原系安徽省蒙城县建筑材料公司(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1998年6月,王某作为单位领导,采用隐瞒事实的手段,谎称"蒙城县建筑材料公司"已经县计划委员会同意建设综合楼,于是以"蒙城县建筑材料公司"的名义对外招标。但事实是,名为"蒙城县物兴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欲建综合商住楼,该公司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王某在担任国企领导期间和其他人在一起违法投资共同设立的。然而王某却以"蒙城县建筑材料公司"名义对外招标,蒙城县第一建筑公司参与了招标,并取得建设施工权。1998年6月15日,王某用蒙城县建筑材料公司的公章并作为法人和蒙城县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蒙城县建筑工程公司指派我作为驻工地代表和项目经理,具体实施该工程。合同签订后,我代表公司依法办理了《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同时王某也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述证件及合同均是王某以"蒙城县建筑材料公司"的名义办理的。合同签订后,我依约施工,并按期完成综合楼建设施工,并于1999年5月25日验收确认,蒙城县建筑材料公司也派人于1999年7月2日进行了工程签证。虽然此时工程已完工,但是王某却久拖我几百万元的工程款不给,导致几百名工人工资不能发。按照合同约定,其已经明显违约,但此时我及公司仍不知建设的楼为物兴公司楼房,王某作为负责人,仍然隐瞒着事实,采取种种手段欺骗我及工人,对工程款是一拖再拖。但就在"蒙城县建筑材料公司综合楼"刚刚建成后,王某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到蒙城县房产局把建设的楼房办理在"蒙城县物兴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下,登记日期为1999年6月16日。事实上,由蒙城县土地管理局于1999年6月18日出具的证明可知,该楼房的土地使用权乃是"蒙城县建筑材料公司",王某对外所办理的手续也均是"蒙城县建筑材料公司"楼房,该房屋产权应为蒙城县建筑材料公司所有。然而,王某为了侵占国家资产,故意隐瞒事实,采取欺骗的手段,将本该不属蒙城县物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骗到了物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造成了我损失几百万元无法追回。 王某拖欠工程款不给,于是蒙城县第一建筑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了我。2003年6月16日,我与王某针对工程款对帐结算,蒙城县建筑材料公司尚欠工程款.93元,当时王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王某承诺不久后给付工程款,但事后本人多次催要,王某就是不给。2008年12月份,王飞采用欺骗的手段,为了逃避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但是在破产清算报告中,王飞没有将本该属于"蒙城县建筑材料公司"的综合楼房作为财产申报。事实上,该公司的不动产已被王某转移到了"蒙城县物兴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而"蒙城县建筑材料公司"只是个空壳子,王某就是想用这种手段逃避债务,骗取几百万元的工程款不给。直到现在为止,本人才算得知所建设的楼房是"物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所有,而王某作为两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在明知真相的情况下,仍然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人信任,从而诈骗本人工程款一百余万元,其行为可恶之极,实属违法,而本人及工人均一直被王某欺骗,却毫不知情。 以上所述均是事实,有据可查,绝无虚假,王某作为原国有企业的干部,在担任领导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另设立股份制公司以逃避债务,乃是法律所不容许的。更为严重的是,其在建设蒙城县建筑材料公司综合楼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用欺骗的手段,骗取蒙城县第一建筑公司及我的信任,并以"蒙城县建筑材料公司"的名义对外实施签订合同,办理一切手续,但在房屋建成后却将该资产转移至其设立的蒙城县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以达到逃避债务、骗取工程款,将不动产占为己有的目的。事情的真相;2010年年底亳州市委书记方春明过问此事时,蒙城县竟然让原汽贸公司老总李宏伟,【也就是原王飞的上司】协助调查。汇报的结果是:反应情况属实,建议走民事途径。其实他掩盖了,蒙城县物兴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鼓浪屿酒店是他和王飞私分的企业版,对外是'瞒天过海另设立股份制公司以逃避债务'其实王飞为了拉他下水,王飞公开的说;鼓浪屿酒店有李宏伟干股30%的利润,就是他安排转移的,他李宏伟作恶比我大;小汽车价值6万,他就能自己处理2万,几十辆,原公司门面房子,几十间都是李宏伟减价处理给领导私有了,难道不是国有资产私吞吗?黑恶必须有保护伞,就拿国有资产交换!拿我王飞的钱财,就要给其消灾。通风报信,花钱收买,难办,不好查,时间长了等借口,就是调查部门受贿后的'拖'字秘诀,上级再批示,调查还是蒙城部门人员,按王飞说的老子花了几十万了,摆平此事,小意思,我看你能找到哪里,不管谁,来查,不就是钱吗?李宏伟老总会给我跑的,执法部门我都花钱喂饱了,找死等着! [社会万象]蒙城一公司负责人为非作歹竟没人管 安徽蒙城建材公司企业法人王飞不仅有上述反映的诈骗和贪污的违法犯罪的行为,而且其还有其他一些违法犯罪的事实。由于其在本地拥有较大的经济和社会势力,导致他为所欲为,无法无天,一直逍遥法外。具体的违法犯罪事实是: 1、王飞具有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的犯罪行为。由于国有企业破产,作为原企业法人代表的王飞就暂不在单位任职,但是其仍然挂着开发区主任的职务,领着国家的工资,不从事实际的工作,而是在蒙城各个乡镇纠集社会流氓,整天聚在一起赌博,每日从中收取费用。由于王飞有社会关系,成为赌博的负责人,所有的事情都是有王飞去摆平,为此其在这个赌博团伙中拥有较大的势力,而且也是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每日的非法收入达到万元以上。王飞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之规定明显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规定: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第五条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债券市场。2、王飞具有故意伤害和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行为。 大约在2006年,蒙城县祥和面馆的老板王勇因停车与王飞发生一点争执,于是王飞就纠集十多名社会流氓,到王勇的祥和面馆进行报复。王飞在光天化日之下指示手下对王勇店内对面馆的员工进行殴打,并对饭店的物品进行破坏,结果导致王勇饭店的多名员工受伤,财物受到巨大的损失。此事后经公安机关立案处理,结果由于王飞的势力还是不了了之,此事有卷可查。 大约在2000年还有一真实事件,当时我亲自在场。有一位搞建材的老板因为欠了王飞一万多元的钱没能及时偿还,为此王飞就当着众人的面让他跪在地上并进行殴打,因为王飞人多且有势力,当时此人非常害怕王飞,为此就被打得混身是伤不敢动弹,后在多人的劝说和欠款人的苦苦哀求之下王飞才算停手 王飞的这种行为不止一次,还有好多这样的情形,但是好多人由于害怕王飞报复,不敢反映,更不敢报案。王飞的这种行为依据我国《刑法》之规定也明显构成犯罪,应当严惩。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除刑法第234条直接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以外,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了下列以故伤害罪定罪处罚的情形:即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为五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2、王飞利用职权强买强卖,从中牟利,构成贪污罪 在王飞担任蒙城建材公司法人代表期间,由于我承包了其公司综合楼的建设,在建设的过程中,由于其欠我工程款,其有钱而不还,而是利用其非法取得的90辆摩托车强行要求用这些车辆抵付我工程款54万元,我不从其不但不给工程款还通过其他方式对我实施威胁、恐吓。这些摩托车均室内王飞在旧货市场以低价购得的,且非正规生产,但我没有办法,如我不同意,其就一分不给。王飞就是采用这样的手段,利用职务的便利,从该工程中谋取了大量的钱,依据我国《刑法》之规定,应当依贪污罪追究其责任。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16高检发释字〔1999〕2号)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王飞的上述行为均有据可查,像这样的违法犯罪分子如不尽快的惩治,必将给社会造成更为恶劣的影响,给人民造成更大的伤害.恳求有关机关能够关注,依法立案侦查,予以处理。事态发展;在2010年十一月亳州市陶检察长批示后,蒙城县检察院反贪局立案调查;开始办案人员找到我说;人民日报社的督办函到了,陶检察长也督办,王飞你不是不知道的,现在亳州市纪检委程效先书记【原蒙城武装部政委】他都打过,于刚【原蒙城政协副主席受贿判刑】他舅的势力还在,必须谨慎,他现在的老岳是原公安局政委,多年提拔的人员,现在都在部门负责,搞不好得罪一大片,公安局你也找找,不行看看纪检委,其实你反应的私分国有资产,是存在的,我们也知道,可是要处理多少人,蒙城县政府愿意吗?就鼓浪屿酒店多年的房租王飞个人浸吞,就够逮捕的了,你不是要钱吗?我给你说说,现在又说确实很忙!事情拖了近半年,去找就是忙,没有空,难道黑恶势力政法部门不敢查,政府怕影响蒙城的形象?综合治理评比吗?还是蒙城又现文强?控告人潘新华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