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0年8月5日替朋友担保了3万元,当时朋友借了四个月,当时也没有写明保证期。直到今天我才知道我朋友没还人家钱,人家债权人要起诉。(不过担保法二十五条已经说明:没有约定清楚担保保证期的,借款到期日超过6个月的,担保人免责)由于是连带责任,我想知道债权人若要起诉债务人的话,还会带着我一起起诉吗?法院还会给我传票吗?如果给了,我该怎么办。明天就要起诉,忘懂法律,有经验的同志给予帮助!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既然你是保证人,你知道 债权。还款期已经超过6个月,而这六个月内债权人未要求你还款,你就没有责任了。债权人要起诉的话肯定还会带着你一起起诉,但是你已经没有责任了,还怕什么呢 一般不会,因为你已经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了。如果起诉的话,你只要主张过诉讼时效就可以了 连带你是肯定的,不管过没过,先拉上你再说。 给你传票也是一定的。 至于你怎么办,那就等看到起诉状了再说, 如果没有其他情况,就按担保法25条答辩即可。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