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债权债务常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债权 > 债权债务常识 >

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关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这个有没

时间:2012-02-24 02:09来源:604tingting 作者:四郎河 中国法律网
非常感谢,很急用,在总结概念,拜托了,精确点哦~嘿嘿
可参考刘保玉编写的《债法总论》科学出版社
(1)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对保证人享有请求承担保证责任(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以主债务不履行为前提,以保证责任已屉承担期为必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有权主张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责任已届承担期,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实际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但有主债务已适当履行或相应责任已经承担的抗辩权。 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有约定时依约定;无约定时应自主债务履行期届至或届满之日始,至6个月届满时止。但在保证人有权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保证人不负迟延责任。 (2)保证人的权利。保证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保证人对债权人不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所享有的只是抗辩权或其他防御性的权利。具体包括: 第一,主张债务人权利的权利。保证具有附从性;因而主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有的抗辩或其他类似的权利,保证人均可主张。 一是主债务人的抗辩权。担保法第20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该抗辩权主要有三类:其一,权利未发生的抗辩权。例如,主合同未成立,保证人对此也不知情,于此场合,保证人可对债权人主张主债权未成立的抗辩。其二,权利已消灭的抗辩权。例如,主债权因履行而消灭保证人可对债权人主张权利已消灭,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其三,拒绝履行的抗辩权。例如,时效完成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即使债务人放弃上述抗辩权,保证人也有权主张,因为保证人主张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并非代为主张,而是基于保证人的地位而独立行使。 二是主债务人的其他类似权利。这里的其他类似权利有撤销权和抵消权。在撤销权方面,例如,主债务人对主合同有撤销权时,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履行。 第二,基于保证人的地位特有的抗辩权。基于保证人的地位而特有的抗辩权,即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此项权利。 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对于债权人可拒绝清偿的权利。担保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学者认为,法制教育。应将“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解释为“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无效果前”。所谓依法“强制执行无效果”,包括执行结果不能清偿债务,或不足清偿债务诸情形,例如,拍卖主债务人的财产无人应买,或拍卖所得价款仅能清偿一部分债务,或者主债务人虽有财产却不知其所在等。 先诉抗辩权既可以通过诉讼行使,也可以在诉讼外行使,但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行使:其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此处所谓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住所变更的时间,必须是在保证合同成立之后,而不能是成立之前或当时。其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债权人于此期间不能从主债务人处获得清偿,甚至将来也是如此,只有保证人实际承担保证责任才能实现债权,于是法律不允许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其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第三,基于一般债务人的地位享有的权利。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是债务人,因而一般债务人应有的权利,保证人也应享有。例如,保证债务已经单独消灭时,保证人有权主张;保证债务未届清偿期,保证人有权抗辩;保证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致使保证债务不存在时,保证人有权主张不负保证责任;保证债务罹于诉讼时效时,保证人亦可拒绝履行。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