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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如何结束

时间:2012-02-25 09:30来源:风童 作者:郡兰 中国法律网

    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如何结束

    来源:中国法律网婚姻法 作者: 时间:2012/02/16 推荐婚姻法律师: “我的妻子离开家到浙江去打工已经两年多了,一般在过年的时候才回来,以前还打得通过她的电话,今年她回来过年的时候我提出跟她离婚,经过跟她谈后,她不愿意跟我离婚,但这种夫妻长期不在一

      “我的妻子离开家到去打工已经两年多了,一般在过年的时候才回来,以前还打得通过她的电话,今年她回来过年的时候我提出跟她离婚,经过跟她谈后,她不愿意跟我离婚,但这种夫妻长期不在一起的婚姻实际上已经没有了意义,她在外面实际上也很可能已经成家了,但让她回家,她又不干,这样还不如离婚了算了,大家重新找人结婚就是了啊。但是又听说没有离婚就结婚要犯重婚罪被判刑,所以也没敢去跟别人办结婚证。但现在女方一直拖着不办离婚手续,又不见我,电话也打不通,我该怎么办?难道就这样离不成婚了吗?要是这样我不是就一辈子也不能跟其他人结婚吗?法律上有没有什么办法呢?”

      法律分析:

      这是最近本人接受一当事人咨询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是经常出现的,本人也接受过许多这方面的咨询,去年曾代理过这方面的一起离婚诉讼。考虑到咨询过这个问题的当事人还比较多,因此,把这个问题写成日志,大家参考。

      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由于一方不出面或逃避,因此会产生一些实际上的麻烦。所以很多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后,不知道到底怎么办,因为不能找到对方或联系不上或联系上了对方,而对方逃避,所以担心离不成婚也结不成婚。

      这种情况下,双方不能协议离婚,而离婚的必经过程序——调解也就不可能了。所以,就只剩下最后一种办法——判决离婚。而一方不出现或逃避诉讼义务则会给法院的审理带来麻烦。在这种情况下离婚较一般的正常离婚会多一些实际的麻烦,但并不是当事人所认为的,就不能离婚了。同样,针对这种一方逃避诉讼的情况,法律上也有很明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本节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因此,对于这类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即使一方下落不明或逃避诉讼,也可以采取法律上的措施,解除婚姻关系,不过,比正常的离婚而言少了协商的办法和多了诉讼的时间。但从法律上讲,也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因此,不存在离不了婚也结不了婚。

      

      离婚有只有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到民政部门办理。诉讼离婚由法院依法依法调解或者判决。《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的”经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的”是《婚姻法》中规定的可以判决准予离婚的一种情况或依据。《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并不是说要离婚必须先分居,分居只是导致离婚的一种情况。

      所以,离婚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手续,不会因为分居而自动解除。

      连续分居两年的认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离婚理由,这条法定的离婚理由由两个必备要件组成,缺一不形成法定的离婚理由...【】

      

      可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具体情形

      婚姻法(修正案)在离婚法定理由的表述上作了重大的改革,确立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模式。其中,列举规定是概括规定的说明,概括规定是对列举性规定的补充。增强了我国离婚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是对我国离婚立法一次重要突破和进步。

      《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所列举了五种具体的情形是: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中,受伤害方在婚姻中往往是弱势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发生在夫妻之间双方更是有长期积怨,很难和好。一方要求离婚的,如不及时处理可能对受害一方极其危险。在判决离婚前,要做好坚决不离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测...【】

      了解更多有关婚姻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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