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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释实施半年并未让女性沦为弱势

时间:2012-02-25 09:17来源:伤心旅站 作者:兔姐 中国法律网

    婚姻法新解释实施半年并未让女性沦为弱势

    来源:中国法律网婚姻法 作者: 时间:2012/02/21 推荐婚姻法律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引发了人们对于离婚房产分割归属问题的热议。本文分析婚姻法新解出台后并没有让女性沦为弱势。“因为房产分割问题我们没能协商成,最后闹到法庭上,法官的解释很清楚,是他的就归他,我也分得属于我的一部分。”2月10日,李媛拿到了离婚

      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引发了人们对于离婚房产分割归属问题的热议。本文分析婚姻法新解出台后并没有让女性沦为弱势。“因为房产分割问题我们没能协商成,最后闹到法庭上,法官的解释很清楚,是他的就归他,我也分得属于我的一部分。”2月10日,李媛拿到了离婚调解书,在财产分割上,经调解,房产归前夫方剑所有,前夫补偿给她15万元。

      推荐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实施半年,该法一出台便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很多人认为, 债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根据“谁出资房产归谁”的规定,女性一下沦为了婚姻中的弱势群体,一旦离婚,将对女性不利。

      那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是否出现了人们所热议的情形?

      2月13日,乌市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帕丽丹介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以来,该院共办理了316件离婚案,提出离婚的70%为女性,涉及房产的60%以上归男方,但女方均获得了相应补偿。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郑荣介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后,该院共受理离婚案件323件,调解了265件,其中,涉及房产的6成归男方,女方获得相应补偿。

      郑荣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只是对婚姻法作了更明确的说明,并非像人们热议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让女性变为了弱势。”

      乌市涉房首案男方胜诉

      2011年9月19日,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及房产纠纷的离婚案,法官根据新法进行调解,房产为男方首付,男方获得房产,婚后双方按揭部分及升值部分,由男方补偿给女方6万元。

      此案是2011年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实施以来,乌市首例根据新规审理的离婚案。

      31岁的李军与妻子兰兰,都是某剧团演员,二人于2005年结婚。

      去年5月,兰兰生下了儿子,二人常为照顾儿子发生争执。

      去年6月底,李军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请求,兰兰也表示同意离婚,但对于夫妻居住的一套房产如何分割产生分歧。

      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郑荣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学习 债权。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再通过法院处理。

      本案中,房子是李军婚前付首付进行按揭的,依据新规,离婚后房屋产权归李军所有。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还规定,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及房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李军应支付兰兰房屋补偿款共计6万元。

      对此,李军和兰兰均表示认同,达成了调解协议。

      离婚后她赢得房产

      38岁的吴芳称,自己离婚正好赶上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前后。

      吴芳和前夫陈俊结婚10年,因为感情不和离婚。

      2011年6月,吴芳和陈俊,离婚时,陈俊口头答应,二人婚后的房子归吴芳,存款大部分归陈俊,但在协议中,对于房产分割未提及,双方到民政局办了离婚手续。

      2011年8月,吴芳接到传票,陈俊把她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夫妻共同的房屋”,吴芳傻眼了,而此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刚好公布。 债权

      乌市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法官邓红娟了解到,吴芳和陈俊结婚时,是吴芳的父母出资给夫妻俩买的房,房产登记在吴芳的名下。但陈俊则坚称,房产是自己和吴芳一起买的,他要求平分房产。

      法庭上,吴芳递交了父母在银行的转账凭证,该款项显示的时间与吴芳和陈俊交房款时间一致,且钱款打入的也是二人购房的房产公司账户,面对这些证据,陈俊无话可说。

      邓红娟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离婚房产多归男方

      2月10日,在乌市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帕丽丹办公室,29岁的李媛在表姐的陪伴下,接受法官的调解,她的丈夫方剑在办公室门外,债权转让协议书。皱着眉等待着。

      了解更多有关婚姻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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