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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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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

时间:2012-02-26 13:33来源:猫耳朵 作者:紫苏 中国法律网
辛苦了!!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也就是说,试用期辞职。债务人对他的债务人(第三人)有债权而怠于行使时,债权人可以代他向第三人追索债权,欠款协议书。追索得到的归债权人所有。 涉及到三方关系: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第三人)
债权人为原告,第三人(第三人欠你的债务人钱)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第三人向自已还钱。
债权人为原告,第三人(债务人的债务人)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一般诉讼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以代位的形式取代债务人对第三人消极请负到期债务的行为。
就是说,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故意拖延不对债权人履行债务。 债权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主张债权。 讲白了,就是别人欠你钱,你找他要,他说张三还欠他钱没还,所有没钱还你。而他又不积极向张三追款,这时候你可以你自己的名义向张三要钱。这就是民法上的代为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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