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债权债务常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债权 > 债权债务常识 >

非家庭承包能否获得征收补偿款

时间:2012-03-02 04:25来源:独狼 作者:邯郸播音编导艺考 中国法律网

  2000年8月15日,刘某、王某与余江某村小组签订了一份荒茶山承包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为:经该村小组全体干部讨论决定,为防止私人扩大开荒,将未分配完的荒茶山承包给刘某、王某。1、将一丘荒茶山大约10亩承包给刘某、王某;2、承包期17年,自2001年至2017年底;3、刘某、王某在承包期间任何人不得干涉,如遇特殊情况,承包资金按年折算退回;4、承包资金2600元,租金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刘某、王某于2000年8月15日交付了承包金共2600元,我不知道 债权。并将其中的一部分土地让与张某耕种。2008年4月8日,余江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余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八年一月十日关于景鹰高速公路余江县连接线(邓洪公路)工程建设征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与该村小组签订了一份《使用土地补偿协议书》。协议相关内容为,“使用土地位置:本宗地座落在邓洪公路k2+968—k3+285、k3+547.4—k3+885;使用国有土地实行土地补偿、青苗(树木等)补偿一次性包干,使用国有土地面积及标准:旱地22.51亩, 债权。每亩补偿人民币元,计人民币.20元,林地25.50亩,每亩补偿人民币5000元,计人民币.00元,二项共计人民币.20元。听说iga肾病食疗。荒地每亩补偿人民币3000元。注:国有土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树木等)补偿费两项费用。其中青苗补偿标准为:水稻、蔬菜800元/亩,旱作物600元/亩、林地500元/亩、疏林地200元/亩”。

  2008年7月3日,按每亩600元的青苗费补偿标准,刘某、王某领取了2.064亩青苗补偿费1238.4元,张某领取了3.74亩青苗补偿费2244元。而后,刘某、王某、张某认为其承包这么多年来,在承包的荒山上投资开发,把一片荒山改造成熟地,应得到其所承包的已被征用的土地补偿费的提高部分即元人民币的百分之六十即元,用以补偿其开发投资的费用。经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分歧】

  对于以此种方式承包土地,能否获得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获得承包地征收补偿费。 借款协议书 。理由是刘某、王某、张某依法承包的荒茶山属于2008年4月8日余江县国土资源局和该村小组签订的《使用土地补偿协议书》中界定的“林地”。刘某、王某耕种的2.064亩土地,张某耕种的3.74亩土地,自2001年签订承包合同至2007年底,在这7年中,该土地由“林地”变成“旱地”,使的该部分土地的补偿标准由每亩5000元提高到每亩元,差价达9620元,刘某、王某、张某在其中投入了一定的人力和物力,理应获得该差价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获得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的两种具体形式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在“家庭承包”中,该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同时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的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而在“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则没有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的规定,也没有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的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的规定。刘某、王某和该村小组签订的承包合同载明,经该村小组全体干部讨论决定,为防止私人扩大开荒,将未分配完的荒茶山承包给刘某、王某,这显然不属于“家庭承包”,而属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因此,刘某、王某、张某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