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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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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更改条件

时间:2012-04-07 10:26来源:winnie 作者:炀炀宝宝 中国法律网

  (1)更改人必须是有权更改人。票据法第九条规定只有原记载人才有权更改票据,非原记载人变更票据则构成票据的伪造。

  (2)更改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不是任何事项都可更改的。依据该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即使是原记载人也无权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更改票据应符合一定的时间条件。原记载人只有在票据交付他人之前才有权依法更改,如票据已交付他人,破产债权的例子。则应征得持票人和其他票据债务人的同意才可更改,否则,就构成变造票据。    (4)更改票据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即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之所以对更改票据作如此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其目的在于防止他人利用更改票据弄虚作假,欺骗他人获得不当之利,以维护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使用。

  下述几种情况不能视为票据的更改:

  (1)依法有变更权限的人所作的变更(应在变更处签名或盖章);

  (2)变更票据的签名属于票据的伪造;

  (3)在空白票据上进行填充的,由于该空白票据欠缺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因此这种行为只是一种补充票据要件的行为,而不构成票据的更改。

  票据的更改是变更票据的记载内容,而与票据上的签名无关,且票据的更改影响到一切票据关系人,故此票据的更改不同于票据的伪造。一般认为,票据经更改后仍属有效,并根据签名是在票据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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