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本国通用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是各国立法通行做法,也是独立行使国家司法主权的重要体现,对于 债权。因而也是我国涉外刑事诉讼的指导原则。依据这一原则,在我国涉外刑事诉讼中全部诉讼活动的进行和司法文书的制作,晚婚婚假几天。都必须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外国诉讼参与人向我国司法机关递交诉讼文书、外国司法机关请求我国给予司法协助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为方便外国人参与诉讼,利于查明案情,切实维护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应根据外国诉讼参与人的要求为其提供翻译。其中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尤其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债权融资方式。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应当为外国籍被告人提供翻译。如果外国籍被告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的,应当由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他的口头声明记录在卷"。而我国司法机关为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提供或送达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并附有其通晓的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对诉讼文书的理解与执行,以中文本为准。翻译费用一般由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但如其无力承担翻译费用,则应免费为其提供译员帮助。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