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之前,乙已把在某单位的债权转让给丙。 法院查封时,乙在某单位已经没有债权。 讨论谁优先的前提,应该是指在一个财产上存在两个以上权利请求人的情形。但是在这里,甲申请查封时,某单位并不存在乙的权利,因此也就不存在谁优先的问题。 如果乙是无偿或低价向丙转让在某单位的债权,从而导致对甲缺少清偿能力,甲可以申请撤销这个转让。否则,丙的权利应受保护。
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债权转让即告完成,原债权人即已丧失债权人资格。
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债权转让即告完成,原债权人即已丧失债权人资格。 如果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有异议,拒收转让通知书,该通知也生效吗?
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债权转让即告完成,原债权人即已丧失债权人资格。 如果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有异议,拒收转让通知书,该通知也生效吗? 有效。 债务人对债务的异议不影响债权人对债权的转让,也不影响转让的效力。 债权债务转让后,债务人可以对原债权人的异议对抗受让后的债权人。
仔细看看,这个转让有效吗?工程款是建设合同中乙的一个权利, 债权。它还附带有义务(工程质量等等),它能分割单独转让吗?这里怎么不去问问、查查合同另一方某单位的意见?
仔细看看,这个转让有效吗?工程款是建设合同中乙的一个权利,它还附带有义务(工程质量等等),它能分割单独转让吗?这里怎么不去问问、查查合同另一方某单位的意见?
仔细看看,这个转让有效吗?工程款是建设合同中乙的一个权利,它还附带有义务(工程质量等等),它能分割单独转让吗?这里怎么不去问问、查查合同另一方某单位的意见? 根据主帖介绍的案情,某单位与乙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即该单位欠乙的工程款。此后,乙通过公证将债权转让给丙,并已经通知某单位。"法院查封时,某单位告知法院,就在前一天,另一债权人丙持与乙签订的抵债协议(经公证)来告知,该工程款已经协议归丙所有"。这个事实说明某单位对这样的转让是认可的。丙与乙是通过签订抵债协议受让债权的,可见丙也无异议。这样的转让当然有效。 假如事后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某单位该有的权利,一样也不会少。合同法第82条就是这方面的规定。
仔细看看,这个转让有效吗?工程款是建设合同中乙的一个权利,它还附带有义务(工程质量等等),它能分割单独转让吗?这里怎么不去问问、查查合同另一方某单位的意见? 能分别转让
这两处说的事实不一样。事实是案件处理的基础。只有"以事实为根据",才能"以法律为准绳"。因此,查清事实很关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