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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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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协议与法院查封裁定那个优先

时间:2012-04-10 09:39来源:shilinda 作者:soyuli 中国法律网
法院查封之前,乙已把在某单位的债权转让给丙。

法院查封时,乙在某单位已经没有债权。

讨论谁优先的前提,应该是指在一个财产上存在两个以上权利请求人的情形。但是在这里,甲申请查封时,某单位并不存在乙的权利,因此也就不存在谁优先的问题。

如果乙是无偿或低价向丙转让在某单位的债权,从而导致对甲缺少清偿能力,甲可以申请撤销这个转让。否则,丙的权利应受保护。



债权转让的债权什么时候发生变更,是通知债务人时,还是该债务偿还时?



债权转让的债权什么时候发生变更,是通知债务人时,还是该债务偿还时?

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债权转让即告完成,原债权人即已丧失债权人资格。



债权转让的债权什么时候发生变更,是通知债务人时,还是该债务偿还时?

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债权转让即告完成,原债权人即已丧失债权人资格。

如果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有异议,拒收转让通知书,该通知也生效吗?



债权转让的债权什么时候发生变更,是通知债务人时,还是该债务偿还时?

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债权转让即告完成,原债权人即已丧失债权人资格。

如果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有异议,拒收转让通知书,该通知也生效吗?

有效。

债务人对债务的异议不影响债权人对债权的转让,也不影响转让的效力。

债权债务转让后,债务人可以对原债权人的异议对抗受让后的债权人。



一眼看去,转让在先,也已通知某单位,故查封前乙对某单位的债权已经消灭,故无法查封。

仔细看看,这个转让有效吗?工程款是建设合同中乙的一个权利, 债权。它还附带有义务(工程质量等等),它能分割单独转让吗?这里怎么不去问问、查查合同另一方某单位的意见?



一眼看去,转让在先,也已通知某单位,故查封前乙对某单位的债权已经消灭,故无法查封。

仔细看看,这个转让有效吗?工程款是建设合同中乙的一个权利,它还附带有义务(工程质量等等),它能分割单独转让吗?这里怎么不去问问、查查合同另一方某单位的意见?



一眼看去,转让在先,也已通知某单位,故查封前乙对某单位的债权已经消灭,故无法查封。

仔细看看,这个转让有效吗?工程款是建设合同中乙的一个权利,它还附带有义务(工程质量等等),它能分割单独转让吗?这里怎么不去问问、查查合同另一方某单位的意见?

根据主帖介绍的案情,某单位与乙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即该单位欠乙的工程款。此后,乙通过公证将债权转让给丙,并已经通知某单位。"法院查封时,某单位告知法院,就在前一天,另一债权人丙持与乙签订的抵债协议(经公证)来告知,该工程款已经协议归丙所有"。这个事实说明某单位对这样的转让是认可的。丙与乙是通过签订抵债协议受让债权的,可见丙也无异议。这样的转让当然有效。

假如事后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某单位该有的权利,一样也不会少。合同法第82条就是这方面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一眼看去,转让在先,也已通知某单位,故查封前乙对某单位的债权已经消灭,故无法查封。

仔细看看,这个转让有效吗?工程款是建设合同中乙的一个权利,它还附带有义务(工程质量等等),它能分割单独转让吗?这里怎么不去问问、查查合同另一方某单位的意见?

能分别转让



补充一下,欠甲的债务是乙的丈夫施工时所借,该工程款也是某单位欠乙丈夫的,乙丈夫突然去世,债权人会议。乙丈夫的另一债权人丁申请法院查封了乙夫妻的房屋,并起诉要求乙偿还其丈夫生前所欠的砖款,乙与其小叔子(丙)商量,丙借给乙元,乙偿还了丁的砖款,丁撤了诉。上文中的丙就是这样取得的债权。法院在2011年11月11日上午9时左右将查封债权裁定下达给某单位的财务会计,裁定书的日期是11日,乙和丙及公证处人员是2011年11月11日10时多将债权转移通知下达给某单位负责人的,当时负责人并不知道会计已接到查封的事情,现在查封裁定和公证送达的日期相同,但接受人员不同,时间上法院的稍早,我的意见日期相同,那就要看具体送达的早晚,以小时计,决定查封是否有效。



补充一下,欠甲的债务是乙的丈夫施工时所借,该工程款也是某单位欠乙丈夫的,乙丈夫突然去世,乙丈夫的另一债权人丁申请法院查封了乙夫妻的房屋,并起诉要求乙偿还其丈夫生前所欠的砖款,乙与其小叔子(丙)商量,丙借给乙元,乙偿还了丁的砖款,丁撤了诉。上文中的丙就是这样取得的债权。法院在2011年11月11日上午9时左右将查封债权裁定下达给某单位的财务会计,裁定书的日期是11日,乙和丙及公证处人员是2011年11月11日10时多将债权转移通知下达给某单位负责人的,当时负责人并不知道会计已接到查封的事情,现在查封裁定和公证送达的日期相同,但接受人员不同,时间上法院的稍早,我的意见日期相同,那就要看具体送达的早晚,以小时计,决定查封是否有效。



法院查封时,某单位告知法院,就在前一天,另一债权人丙持与乙签订的抵债协议(经公证)来告知,该工程款已经协议归丙所有,要求某单位向丙履行债务。

这两处说的事实不一样。事实是案件处理的基础。只有"以事实为根据",才能"以法律为准绳"。因此,查清事实很关键。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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