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甲乙二罪,但人民法院只判决甲罪8年有期徒刑,执行3年后发现乙罪,人民法院对乙罪判处9年有期徒刑,这样便在9年以上17年一下决定执行的刑期,如果决定执行14年,那么,已经执行的3年便计算在这14年之中,被告人应再执行11年有期徒刑。在这种情况下,与刑法第69条规定的数罪并罚效果相同。但是,如果已经判决的是二个以上的罪,则与第69条规定的效果有差别。例如: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甲乙丙丁四罪,但人民法院只判决甲罪8年有期徒刑、乙罪12年有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18年有期徒刑。执行5年后,发现丙罪与丁罪,其实http://www.5law.cn/info/minshang/zhaiquan/zhaiquanzhaiwuchangshi/2012/0227/177928.html。人民法院判处丙罪5年有期徒刑、丁罪7年有期徒刑。此次并罚的“数刑种最高刑期”就是18年,而不是12年。于是人民法院应在18年以上20年以下决定应执行的刑期。如果决定执行19年,则还需要执行14年。反之,如果被告人所犯的四罪均在判决宣告前发现,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只能在12年以上20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显然,第70条规定的情况与第69条规定的情况还是有区别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