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1年8月22日,在房产公司付了30%的首付款,于8月23日签订了合同,由于自己一直在外地工作,于2012年2月28日回到老家的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在4月7日银行方面通知个人信用有问题不能进行按揭贷款。之后多次去找开发商协商该如何处理,但是开发商态度强硬,表示如果自己不去解决贷款问题,就只能按照附加条款中的“未发生合同规定的”来进行违约处理,按照总房价的10%支付。开发商声称必须按照合同办理。你看美国债权国。4月13日经过协商得到了合同的复印件。 下面是合同中的部分内容: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4种方式按期付款: 4.其他方式:1、买受人于2011年8月22日前支付总房款的30%,计人民币贰拾五万捌仟三百三拾肆元整(¥)。2、剩余房款计人民币陆拾万元整(¥),买受人在接到开发商电话或书面通知3日内办理由银行提供按揭手续。3、因买受人的原因不能按上述约定时间内办妥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的,视为买受人违约,即按买受人逾期的处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