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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破产重整案件之债权人出资人权益保障律师团

时间:2012-04-18 23:35来源:李源 作者:无悔人生 中国法律网

关于成立“资本市场破产重整案件之

债权人/出资人权益保障律师团”的声明

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破产法》(俗称新破产法),作为一项重要的商事基本法,其具有相对独立、完整的操作体系,实施三年多以来,在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挽救危困企业重生、化解企业债务风险、促进各利益相关主体相互妥协、维护市场运行秩序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0年10月19日,已有29家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其中22家已为法院裁定,或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破产重整程序,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裁定终结破产重整程序。这中间,作为破产管理人的破产法专业律师和注册会计师发挥了重大的积极作用。

但在新破产法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解决,法律程序亟需完善,各利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也亟需维护。因此,破产重整过程中,除了依法主张与维护债务人、控股股东、重组人的合法权益外,作为市场主体与利益群体之一的债权人、出资人(非控股股东)、关联企业乃至债务人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样需要依法主张与维护。

为此,我们这些常年在资本市场中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们,决定共同组成松散型的“资本市场破产重整案件之债权人/出资人权益保障律师团”(首批名单附后),以期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中更好地为债权人、出资人等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在维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资源有效利用、构建和谐社会诸方面,作出应有的贡献。

这之前,许多律师已零散地为债权人、出资人等提供过法律服务,而组织律师团,可以实现在各个案中国法律师服务的共同征集、合作协同、资源共享,并可在分别受托基础上实施转委托。也欢迎有志于在破产重整案中为债权人、出资人等提供法律服务的其他律师参与加入本律师团。

联系方式:听听 债权。宋一欣律师,021-,

具体个案中对债权人、出资人等法律服务的共同征集,则另行择日推出。

本律师团在破产重整案中的主要工作如下(不限于此)。

一、为债权人、出资人等提供法律咨询

二、为债权人提起债务人的破产申请、重整申请及代为参与听证。

三、代为对债权的调查、审核、整理、申报、补充申报及提供法律意见。

四、代为参加债权人会议及相关组别会议,代为参加相关股东大会。

五、代为审议债权人会议决议、股东大会决议、重整计划、和解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组方案及提供法律意见。

六、代为参与对债权人会议决议、股东大会决议、重整计划、和解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组方案的表决与执行及提供法律意见。

七、要求并监督债务人、控股股东、重组方及破产管理人合理信息公开、依法遵守程序。

八、代为提起债权人会议决议、股东大会决议、重整计划、和解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组方案的异议申请或申诉。

九、代为提出进入程序、终止程序、终结程序的申请或异议申请或申诉。

十、针对破产重整案中存在的问题,向法院、政府与破产管理人提出法律意见。

十一、为违法的破产、重整、和解与清算的司法救济提供法律服务。

十二、为异议申请诉讼、决议撤销/无效诉讼等提供法律服务。

“资本市场破产重整案件之债权人/出资人权益保障律师团”

(排列不分先后)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秦桢凯律师

北京齐致律师律师事务所刘英新律师、李莹律师

北京杨兆全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

北京海拓律师事务所潘修平律师

北京末名律师事务所张洪明律师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

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刘国中国法律师

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

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周茂铭律师

浙江裕半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

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汪秀平律师

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田慧峰律师

湖南全胜律师事务所袁啸律师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檀木林律师、陈亮律师

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王晨照律师

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潘鹏飞律师

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夏昱律师

2010年10月28日

附表:《企业破产法》生效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进度一览表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整理

公司名称 裁定进入破 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裁

产重整程序 终止破产重整程序 定终结破产重整程序

*ST兰宝 2007.6.14 2007.12.21 2009.6.4

*ST华龙 2007.7.30 2008.10.30

S*ST天颐 2007.8.13 2007.9.18 2007.11.26

S*ST天发 2007.8.13 2007.12.15 2007.12.28

S*ST海纳 2007.10.8 2007.12.29

*ST沧化 2007.11.21 2007.12.24

S*ST朝华 2007.11.22 2008.3.31

*ST宝硕 2008.1.9 2008.2.5

*ST北亚 2008.2.5 2008.4.24

S*ST星美 2008.3.11 2008.4.22

*ST华源A、B 2008.9.27 2009.10.30

*ST九发 2008.11.5 2008.12.10 2010.7.7

*ST帝贤B 2008.11.10 2008.12.31

S*ST鑫安 2008.11.10 2008.12.24

*ST北生 2008.11.27 2009.10.29

*ST新太 2009.3.11 2009.11.3 2010.9.6

S*ST光明 2009.4.19 2010.8.5

S*ST长岭 2009.5.4 2009.7.20

*ST丹化 2009.5.12 2010.4.21

*ST夏新 2009.9.21

*ST秦岭 2009.9.23 2010.2.3

*ST深泰 2009.11.12 2010.4.30 2010.9.2

ST偏转 2009.12.9

*ST锦化 2010.3.19 2010.7.30

*ST得亨 2010.4.13

*ST盛润A、B 2010.8.23

*ST创智 2010.8.18

*ST源发 2010.9.2

ST银广夏 2010.9.17

注:债务人死亡。截止于2010年10月19日

资料来源: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

《第一财经日报》2010年11月2日

《20位律师组成重整维权律师团》

李晓晔

就在ST锦化的债权人和中小股东苦苦维权之时,一个让他们振奋的消息传来:10月28日,中国资本市场首个专门维护“破产重整案件中债权人/出资人权益”的律师团成立了,该律师团由来自京、沪、粤等地的20位长期在资本市场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的知名律师组成,旨在为债权人/出资人提供法律帮助,推动《破产法》司法解释尽快出台,进一步完善重整程序。

2007年6月1日新《破产法》引入了重整程序,旨在挽救危困企业重生、化解企业债务风险、维护市场运行的公正秩序。但是,在重整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债务人、控股股东、重组人利用重整程序的漏洞,上演假重整、真逃债大戏,严重损害债权人、出资人(非控股股东)、关联企业乃至债务人职工的合法权益的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从法律程序上完善。

截至2010年10月19日,已有29家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其中22家已为法院裁定,但是这其中涌现出了许多问题。比如,湖北宜化集团以战略投资者身份仅用6.8亿元的对价就拿到了明天系曾对其开价23亿~28亿元出售的海吉氯碱公司。

作为重整维权律师团的召集人之一的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的宋一欣称,许多律师已零散地为这些公司的债权人、出资人等提供过法律服务,而组织律师团,可以实现在各个案中国法律师服务的共同征集、合作协同、资源共享,并可在分别受托基础上实施转委托。

他称,律师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在维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资源有效利用、构建公正市场秩序等诸多方面,作出应有的贡献。

“律师团的规模可能还将不断扩大,许多有志于维护破产重整案公正的律师也在主动和我们联系,我们也欢迎他们加入律师团共同推动司法进步。”宋一欣说。

据接近最高院的知情人士透露,《破产法》司法解释草案已经有了最新的一个版本,但是对于申诉机制等重要内容尚未有最终定论,仍在研究制定中,最快将于今年年底出台,最慢也将于明年与民众见面。

而参与新版《破产法》立法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民商经济法学院导师李永军均对“破产重整维权律师团”的成立表示了嘉许,他们认为,破产重整程序的规范,确实需要更多的人来推动和维护。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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