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作担保惹来麻烦 去年9月17日,老张的朋友老穆和老孟协商借款一事,并签订了借款协议。双方约定,老孟向老穆借款10万元,3个月后归还,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老孟请老张作担保人(包括老张个人全部财产)。双方在协议上签名盖章,老张在担保人栏签名。 后来,老穆履行了借款义务,老孟却逾期未还借款。今年3月,老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孟还钱,并要求法院拍卖、变卖老张的所有财产,以偿还自己的钱。事实上 债权。可老张认为,自己提供的是保证方式的担保责任,不是抵押方式的担保责任,老穆无权直接要求法院拍卖财产。 您说老张的观点对吗? 笔者认为: 老张负连带保证责任,没有先诉抗辩权 首先,老张提供的确实是保证方式的担保责任,不是抵押方式的担保责任。本案中,老张同意在借款协议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视为保证合同成立。在债权人、债务人之外,老张作为第三人,以个人全部财产作为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这里第三人的所谓全部财产,是一般财产,而不是特定财产。因此,本案涉及的担保责任是保证责任,即典型的人的担保,债权法习题。而不是物的担保,老张需要承担的保证责任就不是抵押方式的保证责任。当债务人逾期不还款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法院变卖、拍卖老张的所有财产,以确保自己的债权完全实现。 其次,老张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责任两种情形,不同的保证方式对当事人的利益有较大影响,应予以明确规定。本案中,借款协议本身约定清楚明确,但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根据法律规定,未约定时按连带保证责任论,老张没有先诉抗辩权。在债务人逾期不还款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人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债务人老穆直接要求法院变卖、拍卖保证人老张的财产并无不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