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XX自2009年以来一直从事滴灌带买卖,期间在兵团182团及周边地方农村范围也积累了很多信用度,仅2010年春季就圆满履行了3000多亩地的滴灌带合同,所以2011年经营规模迅速扩大,但其从事农产品购销行业的经验还是很有限,合同签订不严谨、货物收发不打条子、经手钱款不做帐,学会新浪二手房。没有应有的风险意识。2010年底在签订完大量合同收取定金后,至2011年春季,想知道催款函 。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滴灌带价格暴涨,部分管子价格翻了一番,很多厂家要求付全款才发货,甚至到了有钱都买不到滴灌带的地步。赵世杰收取的定金已经无法正常履行全部合同,此时被告人如能与农户平等协商,事情完全有可能得以解决,但是农户要求按照合同履行后,被告人赵世杰选择了“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用手中福海县农户的定金,大部分履行给了182团农户,余款偿还信用社贷款后打算贷出更多新贷款来履行合同,结果没能达到目的,在众农户天天催促的情况下,犯罪动机从此时开始萌发,其继续与农户签订合同,收取定金,携款逃跑。被告人的行为虽触犯法律,受害农户众多,但形成此种结果的客观原因很多,其主观恶性并不大。另外其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主动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情,对本案中收到损失的农户也表达了深深的歉意。其本人和家人也愿意尽己所能给农户以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