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8日施某经朋友进入上海宏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利公司”)担任顾问,但双方未签订顾问合同。2009年3月8日施某宣布不再担任宏利公司顾问,想知道山东法定婚假多少天。但一直未将宏利公司交给其使用的车辆归还。2009年4月27日,宏利公司报警要求施某归还公司车辆, 债权。并出具了《辞退通知》。2009年5月5日,事实上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施某将车辆还给公司,自此双方产生矛盾。2009年6月施某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想知道破产债权的法律特征。要求宏利公司向其支付: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人民币元;2、双倍工资差额25%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元;3、支付2008年5月至2009年4月的奖金人民币元;4、支付因迟发奖金25%的补偿金人民币元;5、支付2009年3月和4月工资人民币元;6、支付因迟发工资的25%补偿金人民币7500元;7、支付2008年4月28日至2009年3月9日的周六加班费人民币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