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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三起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作者:杨统河 时间:2012-04-23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之三作者:何翠 时间:2012-02-27
案件一: 事故经过:2009年某月某日15时20分,津京公路龙凤新河桥处,范某驾驶夏利车,沿津京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时,遇郭某骑电动自行车驮带韩某由公路西侧路口驶出左转,范某在采取制动措施向右躲避时,夏利车左前角撞击在电动自行车后尾部,造成二车损坏,郭某及电动自行车乘车人韩某受伤,郭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二: 事故经过:2009年某月某日7时许,孙某驾驶经检验制动性能不合格的“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津港公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驶时,遇乔某驾驶“匹克”牌电动自行车沿南口村路由东向西通过至路口中心停车等候,重型半挂车组左侧后部与电动自行车左侧候补腥接触,造成电动自行车损坏,乔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某年某月某日18时10分许名利某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梁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撞上路边发生故障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李某及二轮摩托车摔倒后,又被行驶中的其他车辆撞击。债权融资方式。肇事车逃逸,致双方摩托车损坏,李某死亡的交通事故。 案例三: 事故经过:2010年某月某日00时40分许,乔某驾驶“捷达”牌小轿车沿友谊南路延长线由北向南超速([2010]痕鉴字第131号意见书,制动措施前行驶速度为166.3km/h)行驶至事故地点时,驶入道路西侧,车辆前部右侧与垃圾箱接触后,车前部左侧与路灯杆相撞,车体在旋转过程中右侧前部又与围墙接触,造成车辆、垃圾箱、路灯杆损坏,乔某受伤,乘车人韩某、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安全提示: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机动车超速行驶,已成为众多交通事故的一大诱因。车辆速度越快,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越高。俗话说,“十次事故九次快”,讲的就是这个道理。请广大机动车驾驶人朋友在开车时一定要注意道路上的限速标志,遇路口、转弯、掉头、铁道及能见度较低时,应减速慢行。不要将道路当成赛车场,保持良好心态,不争先、不抢行,不开斗气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