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以陆**旷工为由召开员工委员会对陆**作“自动离职”处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在厂里进行了公告。2009年7月23日,陆**第一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一次性补偿金元;加班工资7万元;要求补交社保手续。最终,2010年1月5日第一次仲裁结果裁决公司向陆**支付一次性补偿金元,驳回了陆**其他请求。陆**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于2010年6月18日判定公司向陆**支付加班费1143元,对其他诉讼请求进行了驳回,即经济补偿金未进行支持。随后,陆**就此第二次向仲裁委进行仲裁,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要求按经济补偿金两倍支付赔偿金。2011年8月11日,仲裁结果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违法,但由于申请赔偿金已经超过1年仲裁时效,并未支持。随后,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共计元。劳动监察部门经调查并依据劳动仲裁裁决书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责令用人单位于2011年11月30前支付元经济赔偿金(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标准支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