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
【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 2011-01-18 【生效时间】 2011-11-28 【时效性】 (2010年12月30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14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1年1月18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公布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厂房出租广告范本。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厂房租赁合同范本。 市人大常委会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的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听说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changfangzulinhetongfanben/2011/1126/41060.html。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调整方案; (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部分变更的建议; (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动用超收收入安排支出预计超过预算总收入3%的预算安排建议; (六)市本级财政决算; (七)授予或者撤销海口市荣誉市民等地方荣誉称号; (八)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提请决定的事项; (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海口海事法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或者关系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情况; (三)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四)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市人民政府年度依法行政情况; (六)市本级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和环境保护资金的年度征收征集使用情况; (七)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及执行情况; (八)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交通、环境与资源保护等方面工作的重大措施; (九)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大措施; (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以外对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资源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立项情况; (十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十二)对城乡居民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水、电、燃气、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价格和教育、医疗等公益服务价格的调整; (十三)重大突发性事件和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特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情况; (十四)主要江河流域、沿海滩涂的开发利用,厂房买卖合同范本。重点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海防林的保护情况; (十五)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人员违法违纪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的处理情况; (十六)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海口海事法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共3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