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颁布单位】 【发文字号】 令2011年第231号 【颁布时间】 2011-01-18 【生效时间】 2011-11-28 【时效性】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君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决定对下列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山西省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 1、将第八条“地、市”修改为“设区的市”; 2、删除第二十二条。 二、山西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 1、将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中“(地)”删除; 2、将第二十二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3、删除第二十三条。 三、山西省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1、将第二十二条中“劳动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删除第二十三条。 四、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 1、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中“城市建设”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 2、删除第二十三条。 五、山西省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 1、删除题目中的“暂行”二字,修改为:《山西省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规定》; 2、删除第二十四条。 六、山西省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 1、将第二条中的“县级电力主管部门”修改为“供电企业”; 2、将第三条修改为:“电力设施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想知道房屋拆迁 。” 3、将第四条修改为:“各级电力管理部门要依法对本辖区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将第五条、第十一条(即现行的第十条)中的“土地”、“城建”分别修改为“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 5、删除第八条; 6、将第十条(即现行的第九条)修改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的树木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由电力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与树木所有者协商解决。对比一下合同。” 7、将第十五条(即现行的第十四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该线路的电力企业,可对用户采取停止供电的措施: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存在威胁电力设施安全隐患的; (2)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多次制止无效或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的。 供电企业应在停止供电前七日书面通知前款规定的用户。供电企业对重要电力用户停供的,报设区的市级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8、将第十六条(即现行的第十五条)中的“电力主管部门”修改为“供电企业”; 9、删除第十八条。 七、山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 1、将第七条“报地、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中的“地”删除; 2、将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3、删除第十五条。 共6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