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周口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周口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周口市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多渠道解决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建设部令第12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想知道厂房租赁合同范本。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按照保证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符合规定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或廉租住房。
第四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主要为: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售并举。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以下简称廉租补贴),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听听工程承包合同范本。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并按照有关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售并举,是指《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房管局〈周口市廉租住房出租(售)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周政办〔2009〕48号)中有关条款的规定。
第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实施;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动态监管、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廉租住房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等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市、县(市、区)政府成立住房保障领导组,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供应对象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当地城镇户籍;
(二)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市居民居住水平、收入、房价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九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第十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存款等。
第三章 房源筹集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采取新建和收购方式筹集。来源包括:
(一)政府出资新建、收购的廉租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四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在用地规划布局中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府或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助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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