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颁布时间】 2003-06-28 【生效时间】 2003-06-28 【时效性】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财产继承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事故。法定婚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3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三章 使用和查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共3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