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字号】 冀政[2011]82号 【颁布时间】 2011-07-18 【生效时间】 2011-11-26 【时效性】 有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2日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省战略,引导、激励全省各行各业加强质量工作,不断追求卓越绩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根据《》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北省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省政府质量奖”)是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分设组织奖和个人奖。组织奖授予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质量管理业绩显著,学会2010年中秋、十一加班工。产品(工程、服务等)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糖尿病的饮食疗法。对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单位;个人奖授予在质量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省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各设区市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四条 省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奖项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政府设立河北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质评委”)。省质评委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和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省质评委委员由省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负责人和具有广泛代表性及权威性的质量专家、技术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研究提出拟授奖名单。 第六条 省质评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政府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部门主管负责同志兼任,负责省政府质量奖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省政府质量奖具体的评审标准、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建立评审专家库,聘请和管理评审专家;按省质评委要求受理申报材料,组织开展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评审标准的宣传、典型经验及成果的总结交流和推广工作。 第七条 省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各设区市质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质评委要求,根据行业、地区发展情况,有计划地培育、指导先进单位和个人争创省政府质量奖,促进本行业、本地区质量提升;负责推荐优秀单位和个人申报省政府质量奖,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关。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二)积极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工业、建设施工企业已通过认证。建立并实施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三)认真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企业经济社会效益突出。工业、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同行业及同类产品前列。服务业企业的服务质量在全省同行业处于先进水平,顾客满意度高; (四)产品(工程)在近3年各级质量监督抽查和出口商品检验中全部合格,主导产品为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工业企业获得两次河北省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称号,施工企业、服务单位获两次以上省级优质工程、优质服务方面的表彰; (五)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及环境事故。 第九条 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从事质量工作5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三)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质量技术攻关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推进区域、行业、企业提高质量作出突出贡献; (四)个人为所属单位负责人的,所属单位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及环境事故。 共3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