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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物业管理条例

时间:2011-11-28 23:48来源:shannon佳子 作者:冰雪儿 点击: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大同市》的决定 (2011年9月23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大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1年8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大同市》的决定



  (2011年9月23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大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1年8月9日通过的《大同市物业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大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大同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9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9月26日



  大同市物业管理条例



  (2006年6月23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4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1年8月9日大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1年9月23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法定婚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听听欠款起诉书范本。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推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帮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公安、住建、规划、市政、环保、园林、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具体划分:



  (一)按照物业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划定;



  (二)物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三)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其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其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四)不同物业管理区域地理上自然相连的,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符合前款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书面报告三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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