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 2011-06-03 【生效时间】 2011-11-28 【时效性】 有效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南昌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廉租住房管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区(开发区、新区)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公正透明、规范操作、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管理协调、指导工作;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具体管理工作。 民政、价格和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改建和收回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六条集中新建的廉租住房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指导、支持和帮助成立居(村)民委员会。相比看国家法定婚假多少天。 第二章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民政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 (二)申请家庭以夫妻双方及其未婚子女为单位,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未婚子女可随父母一同申请,也可单独申请;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2年以上; (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八条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按以下顺序优先配租:糖尿病的食疗。 (一)低保家庭中有三级(含)以上残疾成员的家庭; (二)低保家庭中的60周岁(含)以上孤寡老人家庭; (三)其他低保家庭; (四)家庭成员中有享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低收入家庭;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优先配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第三章申请、审批与配租 第十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住房状况的认定,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家庭收入的认定,由区民政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需要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户主到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低保家庭或者低收入家庭认定材料、住房状况、家庭成员身份、户籍证明等资料;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当指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社区调查。糖尿病如何食疗。居(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采取上门查询、邻里座谈、信函索证、张榜公示等方式,及时对申请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将相关调查情况连同申请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对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逾期不补齐视为放弃申请。 (三)审核与审批。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张榜公示,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审查,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市住房保障部门及时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开。 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配租。市人民政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的实际情况,采取公开摇号或者其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五)签订合同。区住房保障部门与配租家庭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共3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