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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办法

时间:2011-11-28 06:06来源:咪莫 作者:兔白白 点击:
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办法 【颁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11〕194号 【颁布时间】 2011-05-06 【生效时间】 2011-11-28 【时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办法的通知 乌政
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办法

【颁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11〕194号

【颁布时间】 2011-05-06

【生效时间】 2011-11-28

【时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11〕194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办法》已经2011年4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教育救助工作,帮助困难家庭解决子女就学困难问题,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城乡常住户籍的以下人员: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在校子女;

  (二)儿童福利收养机构及农村“五保户”中的城乡在校孤儿;

  (三)城乡低保边缘对象的在校子女;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标准为:

  (一)在我市教育部门指定学校就读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后,对在校小学学生每人每学年救助200元,在校初中学生每人每学年救助300元。

  (二)凡经招生部门批准录取的高中学校学生,按照市教育局有关规定享受减免学费政策后,每人每学年救助1000元,

  (三)凡经招生部门批准录取的中等职业教育(公办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学生,按照市教育局有关规定享受减免学费政策后,每人每学年救助1500元。

  (四)凡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经新疆高等教育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考入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全日制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每人一次性救助6000元。考取师范、农林专业以及军校免交学费的学生,不重复享受此项一次性救助。

  第四条 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程序: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教育救助,经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民政部门逐级审核后,由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高中学校学生、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和考入全日制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生教育救助,经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民政部门逐级审核并上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由市民政局负责发放。

  第五条 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申请、审批和发放办法:

  (一)申请。每年9月20日前,申请享受本市教育救助待遇的对象,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家长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救助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社会福利机构收养证明、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待遇证)(查验);

  3.查验录取通知书、学费缴费通知原件、在读学校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受理及审核。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受理教育救助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初步核查申请人入学录取相关材料,及时了解申请人家庭情况,同时汇总有关材料填写《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待遇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将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负责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签署意见后将材料上报区(县)民政部门。

  (三)审批及核准。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对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报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意见,编制《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待遇发放表》,送同级财政部门核拨资金,同时报市民政局备案。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对高中学校学生、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和当年考入全日制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生上报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负责进行审核无误的,签署意见后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负责对区(县)上报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意见,编制《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待遇发放表》,送同级财政部门核拨资金。

  (四)发放。市、区(县)民政部门应于每年10月20日前及时将教育救助资金下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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