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沙治沙条例
【颁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2010-10-15 【生效时间】 2011-11-26 【时效性】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七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七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沙治沙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0年10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沙治沙条例 (2010年10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沙化的预防、沙化土地的治理和利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医疗事故。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保护和改善生态质量。 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科技等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第四条 防沙治沙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保障防沙治沙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沙治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将防沙治沙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进行防沙治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防沙治沙的面积和难易程度,给予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财政贴息以及依法减免税费等优惠。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沙治沙的需要,设立防沙治沙重点科研项目和示范、推广项目,加快建设国家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办好中国防沙治沙大学(宁夏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加快防沙治沙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防沙治沙技术推广工作;支持防沙治沙教育、科研和培训机构的建设,发挥高等院校、科研单位、防沙治沙机构的作用;支持开展防沙治沙的国际间交流合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沙治沙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防沙治沙的意识,提高公民防沙治沙的能力。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开展防沙治沙募捐和公益性宣传活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对在防沙治沙工作及其科研、技术推广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防沙治沙规划与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防沙治沙规划,结合沙化土地状况及其所发挥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防沙治沙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防沙治沙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沙化土地实行分类保护、分区管理。沙化土地分为封禁保护区、预防保护区和治理利用区。 封禁保护区是指在规划期内不具备治理条件的连片沙化土地,以及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 预防保护区是指具备自然恢复能力的连片沙化土地,以及经过治理基本形成固定沙地,但极易风化和活化的连片沙化土地。 治理利用区是指具备一定治理条件,能够通过综合治理逐步恢复改善植被和生态功能的沙化土地,以及治理后可以适度开发利用的沙化土地。 封禁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防沙治沙规划确定并公布;预防保护区和治理利用区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二条 封禁保护区所在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立标牌,明示封禁保护区的范围、界限和保护措施。 共3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