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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商标事业发展奖励办法》的

时间:2011-11-28 05:15来源:田高峰 作者:大摄会 点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济宁市商标事业发展奖励办法》 ,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济宁市商标事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济宁市商标事业发展奖励办法》 ,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济宁市商标事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商标事业发展,民法通则意见。鼓励企业进行品牌培育,提



  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 《国



  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等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改革内地驻港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市促进商标事业发



  展奖励的组织、审核等工作。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好本



  辖区促进商标事业发展奖励的有关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商标



  事业发展奖励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促进商标事业发展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为:



  (一)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山东省著名



  商标、商标国际注册、农产品商标注册及普通商标国内注册的单



  位或个人;



  (二) 在年度商标事业发展考核中取得前三名位次的县 (市、



  区)人民政府;



  (三)在商标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



  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给予



  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三)对获得山东省著名商标的单位或个人,由受益财政给



  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四)对获得商标国际注册的单位或个人,由受益财政给予



  一次性3000元奖励;



  (五)对获得农产品商标注册的单位或个人,由受益财政给



  予一次性800元奖励;



  (六)对获得普通商标国内注册的单位或个人,由受益财政



  给予一次性500元奖励。



  同一单位或个人在同一年度内获得前款所列2个以上(包括



  2个)奖项的,只对最高等次的奖项进行奖励。



  对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山东省著名商标、商标国际注册、农



  产品商标注册、 普通商标国内注册续展的单位或个人, 不再奖励。



  第六条 依据年度商标事业发展考核结果,对考核取得前三



  名位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对商标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市或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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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获得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商标并申请奖励的单位或



  个人,应在获得之日起六个月内凭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向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批准文件;



  (二)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商标国际注册、农产品商标



  注册、普通商标国内注册的商标注册证书。



  第八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自收到本办法第七



  条所列申请奖励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九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



  局上报的申请奖励材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



  作出予以奖励或不予奖励的决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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