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生效日期 版本日期 29/12/2005 附注: 尚未实施 第1部 导言 本规例自2005年12月29日起实施。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29/12/2005 附注: 尚未实施 (1)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有关资格”(relevant qualification)就某指定工种而言,指本条例附表1第1、2或3部第4栏中与该指定工种相对之处所列的资格; “首段期间”(first period)指于2005年12月29日开始并于2006年2月28日终结时届满的一段期间; “第二段期间”(second period)指于2006年3月1日开始并于2006年4月30日终结时届满的一段期间; “第三段期间”(third period)指于2006年5月1日开始并于2006年6月30日终结时届满的一段期间; “第四段期间”(fourth period)指于2006年7月1日开始并于2006年8月31日终结时届满的一段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二章。 (2)就本规例而言,一项注册申请即一项根据本条例第39(1)条提出的─ (a)寻求注册为本条例附表1第1或2部所列的一个指定工种的注册熟练技工的申请; (b)寻求注册为本条例附表1第1或2部所列的一个指定工种的注册熟练技工(临时)的申请; (c)寻求注册为本条例附表1第2或3部所列的一个指定工种的注册半熟练技工的申请; (d)寻求注册为本条例附表1第2或3部所列的一个指定工种的注册半熟练技工(临时)的申请;或 (e)寻求注册为注册普通工人的申请。 (3)就本规例而言,一项注册续期申请即一项根据本条例第44(5)条提出的─ (a)将作为本条例附表1第1或2部所列的一个指定工种的注册熟练技工的注册续期的申请; (b)将作为本条例附表1第2或3部所列的一个指定工种的注册半熟练技工的注册续期的申请;或 (c)将作为注册普通工人的注册续期的申请。 第3条 申请费用∶一般规定 版本日期 29/12/2005 附注: 尚未实施 第2部 注册申请的费用 除本部另有规定外,须就一项注册申请缴付的费用为─ (a)$78(如申请是在首段期间内提出的); (b)$84(如申请是在第二段期间内提出的); (c)$89(如申请是在第三段期间内提出的); (d)$95(如申请是在第四段期间内提出的);及 (e)$100(如申请是在任何其他时间提出的)。 第4条 申请费用∶申请人是注册建造业工人 版本日期 29/12/2005 附注:事实上国家法定节假日。 尚未实施 (1)如某人─ (a)申请一项注册;并 (b)持有有效的另一项注册,相比看法定节假日有哪些。则第3条不适用于该项申请。 (2)除第5条另有规定外,如─ (a)某人申请注册为某指定工种的注册熟练技工或注册半熟练技工; (b)该人是该工种的注册熟练技工(临时)或注册半熟练技工(临时);及 (c)该人并非─ (i)任何其他指定工种的注册熟练技工或注册半熟练技工;或 (ii)注册普通工人,须就该项申请缴付的费用为$100。 第5条 申请费用∶以有关资格支持的申请 版本日期 29/12/2005 附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