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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发文字号】 令2010年第174号 【颁布时间】 2010-09-17 【生效时间】 2011-11-28 【时效性】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巴特尔 2010年9月17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相比看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总责,通过依法征收污水处理费和适当的财政补贴,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管理。 财政、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污水再生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城镇污水再生利用率应当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 第六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运行申请。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城镇污水处理厂已经具备运行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运行。 第七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60%。 第八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在进水口、出水口和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及流量计量装置,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施联网。 在线监测装置投入使用前,应当经过依法检定,使用中的在线监测装置,应当依法定期检定。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维护在线监测装置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 第九条 污水处理厂出水口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设计能力大于2万吨/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要求的中控系统并正常运行。法定节假日有哪些。 第十条 工业企业等排污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在工业企业内部先行处理,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后,方可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污水水质浓度不得高于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标准。公司。 第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进行提标改造。 第十二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导致出水超过标准时,城镇污水处理厂有举证的责任和应急处理的义务,并且应当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 第十三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进行安全处置,并对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对污泥暂存池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建设要求。 第十四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臭气外溢并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建立污水处理厂运行记录和台帐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保持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因设施大修、检修、维护等确需全部或者部分设备停运或者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按照规定时间恢复正常运营。看着法定节假日有哪些。 第十七条 因突发事件导致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或者部分设备停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立即启动安全运行应急预案,进行检修,并在2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共2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