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 2011-04-22 【生效时间】 2011-11-28 【时效性】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4月15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新余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国务院《》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依法处理、尊重科学、实事求是、公平合理、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和人民调解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相比看iga肾病食疗。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法定节假日指哪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会),并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医调会各自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医调会的人民调解员的配备和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定。 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其工作经费及人民调解员的报酬补贴由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解决。 第六条 医调会履行下列职责:糖尿病如何食疗。 ㈠调解医疗纠纷; ㈡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 ㈢向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报告医疗纠纷调解情况; ㈣分析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医务人员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㈤提供有关医疗纠纷调解的咨询服务; 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医调会应当建立人民调解员名册制度。组建由法官、医师、药师、律师和基层调解工作者组成的人民调解员库,并向社会公示。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咨询。 医调会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热爱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的医疗、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 第八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二章 预防 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十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患者的咨询;但可能会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情况,可以告知其近亲属。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以及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设置接待场所,接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咨询和投诉,及时解答和处理有关问题。 共3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