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厚福/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通知精神,2011年上海市国庆节放假调休时间为10月1日至7日,共7天,法定节假日有哪些。10月8日(星期六)、9日星期日上班。 在这7天假日里,其中10月1日、2日、3日,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如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得安排劳动者补休;其中10月4日、5日、6日、7日,是对10月1日、2日休息日(同时又是法定节假日)和10月8日、9日休息日的调休,2012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如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可以选择安排劳动者补休而无需支付加班工资,或选择不予补休而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加班工资计算公式如下: 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天数×300% 节假日小时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8×小时数×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天数×200% 休息日小时加班工资=月工资÷21.75÷8×小时数×200% 上文中的"月工资",即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包括平日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确定原则如下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来确定; 2、如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3、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对加班工资的基数,可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 4、如工资系打包支付,或双方形式上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常理,或有证据可以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中,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计算目的的,可参考实际收入×70%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