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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于7月24号上工在桑拿中心当服务员试用期两个月,交了500元押金,搬进公司宿舍后八月十号左右就被虫子咬得全身疱疹,(开始以为过敏)想辞工!领导说要提前一个月,8月24号交的辞工书与填写辞工表,至9月25号离职,理由是‘过敏,用药后乃未好’交给经理,经理说辞工书先放在我这,9月18号左右主任对我说做到用底工资、水电费等都好算,9月30号去找经理辞工,不批我,说已经过了试工期,现在人手不够,按法律公司可以跟据自身利益来调整。 二、公司一个月休息四天,周六周日都有加班一小时,八月休息五天说是补中秋节的,2012法定节假日。9月22号上班,23号因香港人放假加班1小时,10月1号因不是周六周日只是上班未多加1小时2号是周六加了1小时。问经理怎么算加班费和法定节假日工资,经理说周一至周五上班8小时中间没有休息只有吃饭20分钟,周六周日的加班1小时是把吃饭时间算过来,由于娱乐业和其它行业不同,押金500是算做试工期的餐费(押金有红收据上面也写着餐费、可是招聘条上是包吃包住)副总经理说私营企业国庆没有加班费。 ?!?1:我能拿回押金?2:能拿到加班费和节假日加班费吗?3:能跟据上面经历给出相应的意见和法律知识吗? 谢谢呀!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