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三)违反第八条规定的,处1000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建立公益性、经营性公墓的,听说法定节假日有哪些。对符合审批规定的,限期补办手续;对不符合审批规定的,予以取缔。 (五)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六)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或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会同规划土地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七)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八)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对个人处500 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规划土地等部门管理权限的,由上述部门按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殡葬管理和殡仪服务人员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并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