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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定名为印花税条例。 第二条 (1)在本条例内,除按照上下文另具意义者外,下开各词应解释如下-- “粘贴印花”一词之意义是由第五条第(3)款所指定; “评税”指由印花税署署长根据第十三条就一份文件所应征收之印花税所作出之评税;而“评定”一词则具有相同之意义; “不记名证券”指经持有人交付后,即可将任何证券转让之文件,但不包括非以港币为单位之贷款所构成之证券有关之文件,惟此等贷款如可用港币偿还,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goufangxuzhi/2011/1126/41041.html。或如可由任何人士选择以港币偿还者,则不在此列。 “经纪”指身为认可证券交易所会员之人士; “应征收”指根据本条例而应征收; “署长”指根据第三条委任之印花税署署长; “成交单据”指须根据第十九条第(1)款所作成及签订之任何成交单据; “土地契约”指将任何不动产转让或授与任何人士之所有文件(包括退回土地之契约)及法院之判决或命令; “售卖土地契约”指因售卖而将不动产让与或授与买方或其代表或其指定之人士之所有土地契约,并包括止赎令; “加盖适当印花”一词对一份文件而言,指就该文件已根据本条例规定所应征收之印花税而盖贴适当之印花; “签订”及“文件之签订”二词,学会合肥公交。对一份并无盖章之文件而言,分别指签署及署名; “止赎令”指取消赎权之一切命令或判决或具有止赎令效用之命令; “香港不记名证券”指下列不记名证券-- (a)在香港发行者;或 (b)由任何在香港成立之法团或非法人团体或其代表在其他地方发行者; “香港证券”指转让时须在香港注册之证券; “文件”一词包括每份书面文件; “转让文件”指可将香港证券转让之文件,并包括弃权书; “日本房屋登录所”指在日本占领香港期间用以保存房屋及建筑物之登记册或纪录及有关文件之办事处; “证券经销业务”指根据第六十三条制定之规例所指定由经纪进行之证券经销业务; “租约”一词不包括作为抵押而订立之租约; “借贷资本”指由任何法团或非法人团体发行之债券、债券总额、公司债券或长期性债款(无论用何种名称)或由此等团体筹集之资本,而此等资本乃属借贷所得或具有借款性质者,但不包括符合下列情形之投资-- (a)附有兑换或取得任何证券之权利者;或 (b)附有收取利息之权利,而收取之利息额-- (i)较该资本面额之合理商业利润为多;或 (ii)在任何程度上须按照某企业之全部或部分业绩或任何资产之价值而决定者;或 (c)附有在偿还时可得回一笔较该资本面额为多之款项之权利,而该款项与同等资本面额如依照在认可证券交易所挂牌之借贷资本之发行条件而一般可获偿还之数额,不能作合理之比较者; “认可证券交易所”指根据证券条例第二十五条获认可或视作已获认可之任何证券交易所; “印花”指下开任何一项-- (a)粘贴印花; (b)任何印花(非粘贴印花),用以或旨在用以表示,根据本条例规定,印花税经已缴付或已获减免,任何罚款经已缴付或已获减免,或裁定费经已缴付,或表示任何文件不应征收印花税或已加盖适当印花之事实; (c)根据(b)段所指之印花所作出之记号或表示; “印花税”指根据本条例规定应征收之印花税; “加盖印花”指根据本条例规定盖贴印花;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