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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

时间:2011-11-28 16:54来源:GUANGYU 作者:清风徐徐 点击: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2011-06-15 【生效时间】 2011-11-28 【时效性】 尚未生效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2011-06-15

【生效时间】 2011-11-28

【时效性】 尚未生效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11年7月1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民事经济纠纷。北京市1750信箱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ccs@。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

  (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前款所称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等依法具有车船登记管理职能的部门;单位,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权或者使用权,对于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goufangxuzhi/2011/1128/42467.html。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车辆、船舶的税目适用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国家相关标准确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综合考虑本地区车辆保有情况和税负状况;

  (二)乘用车应当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

  (三)客车应当依照大型(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中型(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分别确定适用税额;

  (四)根据本地区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 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每吨3元;

  (二)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事实上交通事故。每吨4元;

  (三)净吨位2001吨至吨的,每吨5元;

  (四)净吨位吨及以上的,每吨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学习购房须知

  第七条 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游艇,每米600元;

  (二)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游艇,每米900元;

  (三)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游艇,每米1300元;

  (四)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游艇,每米1800元;

  (五)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游艇艇身长度是指游艇的总长。

  第八条 车辆整备质量尾数不超过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整备质量不超过1吨的车辆,听听合肥工业大学。按照1吨计算。

  船舶净吨位尾数不超过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净吨位不超过1吨的船舶,按照1吨计算。

  第九条 车船税法和本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马力、艇身长度,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相应项目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标注的技术参数、所载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第十条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第十一条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第十二条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三)项所称的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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