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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时间:2011-12-03 21:09来源:太空一号 作者:徐义平 点击:
(三)三级举报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四)四级举报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 第十条 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并参照涉案货值数额的大


  (三)三级举报——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四)四级举报——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



  第十条 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并参照涉案货值数额的大小,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于货值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照举报奖励等级分别按货值5-6%,3-4%,1-3%,0-1%给予奖励;



  (二)对于大案要案,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未作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视不同情况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按照举报奖励等级分别按货值4-5%,2-3%,1-2%,0-1%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我不知道一次性付款 英文。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100—1000元奖励。



  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一条 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并尽可能详细、准确地提供举报内容及线索,以便于查处。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学习冀X与开封A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等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三条 举报受理单位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由市政府设立20万专项资金,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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