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依照《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对所辖范围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省级财政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可以与资产评估协会实施的执业质量检查相结合,并给予必要指导和支持。
二十四、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省级财政部门撤销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资格或者分支机构的设立许可的,应当制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关于撤销 资产评估资格的通知》(附件25)、《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关于撤销 设立许可的通知》(附件26),同时办理该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二十五、资产评估机构和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以下资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7);
(二)属于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四)资产评估机构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附件28);
(五)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证明材料。对于购房须知。
二十六、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利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开发的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和诚信档案系统,建立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更新资产评估机构信息,随时了解和掌握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变动情况,实现资产评估行业的网络化管理。
二十七、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违反《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制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关于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限期整改的通知》(附件29)。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在整改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整改报告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二十八、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违反《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购房须知。涉及行政处罚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的通知》(财法[2007]13号)中规定的文书格式制发行政处罚文书。
二十九、《办法》第五十九条所称的经济欠发达地区有关条件暂按《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降低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企[2005]208号)执行,原按照财企[2005]208号文件批复的降低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条件的地区继续有效。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将符合财企[2005]208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地区名单(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数、具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数和已有资产评估机构数)及具体实施方案在2012年3月31日前上报财政部企业司,同时抄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审核同意后,可按财企[2005]20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十、《办法》第六十条所称的依法设立的其他评估机构,是指属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1号)规定范围的评估机构。
具有多种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其名称应当采用“行政区划+字号+资产评估+其他资格+组织形式”的形式。
三十一、为推动《办法》的有效实施,加强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工作,合肥房产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尽快建立健全资产评估管理机制。
三十二、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或评估机构在中国大陆设立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5]90号)、《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企[2006]12号)、《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企[2008]43号)、《关于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6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关于设立 的申请报告
2.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3.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简历
4.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审核汇总表
5.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无不良执业记录证明
6.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
7.资产评估机构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简历
8.资产评估机构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审核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