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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实施

时间:2012-02-13 15:24来源:笑饮白开水 作者:爱你妈 点击: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湖政办发〔2011〕19号 【颁布时间】 2011-02-16 【生效时间】 2012-02-13 【时效性】 湖政办发〔2011〕19号 各县区人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湖政办发〔2011〕19号

【颁布时间】 2011-02-16

【生效时间】 2012-02-13

【时效性】

     湖政办发〔201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湖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0〕36号)精神,为深化我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组织机构   教育培训由民政部门牵头,财政、人力社保、教育、军分区(人武部)以及承训学校、机构共同组织,设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具体负责退役士兵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条 退役士兵可自愿报名、自主选择、免费参加一次由政府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或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第四条 教育培训对象   2010年冬季开始,服役期满正常退出现役,符合国家政策由我市负责接收安置,并能参加正常培训的城乡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自谋职业转业士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士官;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符合规定退出现役并具有劳动就业能力的;   2.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3.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因国家建设需要,看看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goufangxuzhi/2012/0104/286233.html。调出部队的。   国务院、中央军委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不动员参加教育培训对象   (一)已取得大专以上文凭的;   (二)从企事业单位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复工复职的。   第六条 不予批准参加教育培训的对象   (一)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二)弄虚作假,仿造涂改档案材料的;   (三)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四)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到的;   (五)被评定为1至6级残疾等级的精神病患者。   第七条 教育培训形式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以技能培训为主、学历教育为辅。确有特殊原因,当年不能报名参训的,可延迟一年报名参训。   (一)职业技能培训   退役士兵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3-6个月。完成规定培训学时后,经考核合格,由承训学校和机构颁发培训结业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颁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具有高中文化程度或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退役士兵可自愿报名参加中级职业技能培训;具有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退役士兵可自愿报名参加高级职业技能培训。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属地管理、就近就地培训。由接收安置地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县(区)现有培训学校、机构难以满足退役士兵培训要求的,由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   (二)学历教育   1.退役士兵要求参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统一纳入全省统招体系。具体招生院校、招生规定、招生计划、专业学制及有关政策,按省教育厅规定执行。   2.退役士兵从普通高校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征入伍的,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第八条 承训学校和机构   承训学校和机构由市、县(区)人力社保、教育部门在结合当地退役士兵技能培训需求情况的基础上,对学校和机构的办学情况、师资力量、设施设备、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后予以确定,并告之当地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宣传动员   (一)县(区)民政局应开通报名咨询电话,在退伍军人安置办设立咨询点,并在退役士兵退伍报到时,向其发放报读指南。   (二)县(区)民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和人武部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教育网站和政工网开辟专栏,广泛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宣传发动工作。   (三)定点承训学校和机构要根据当前的就业形势,科学提供适应退役士兵的培训内容,并于招生当年1月底前,将招生简章(学校简介、专业设置、学制、收费标准、报名要求等)印发县(区)民政局。县(区)民政局应在办公场所、宣传栏、网站、有关媒体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条 报名入学   (一)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报名点设在县(区)民政部门。各承训学校和机构应指定专人,配合县(区)民政部门做好招生报名、统计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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