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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市级价格调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青岛市市级价格调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价格调控能力,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糖尿病最新中医疗法。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青政发明电〔2010〕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控专项资金是指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集中部分财力依法设立的专项用于扶持生产、促进流通、平衡供求、加强监管、补贴困难群众生活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价格调控专项资金分为日常价格调控资金和应急价格调控资金两部分: (一)日常价格调控资金是指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用于日常价格调控的专项资金。 (二)应急价格调控资金是指在市场供求关系发生显著变化,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发生异常波动,已经或可能严重影响市场正常秩序的情形下,需应急用于价格调控的专项资金。此项资金,原则上从财政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中安排。 第四条 价格调控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统筹安排、分类管理原则; (三)突出重点、先急后缓原则; (四)绩效优先、科学决策原则。 第五条 日常价格调控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扶持补贴居民生活必需品生产、存储、流通支出; (二)重要商品的储备及投放; (三)实施物价上涨与困难家庭生活补贴发放联动机制发放的物价补贴; (四)补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单位因政府价格管制产生政策性亏损的补贴; (五)开展市场价格监测、调控、检查、宣传等保障工作所必需的支出; (六)其他日常价格调控支出。 第六条 应急价格调控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与平抑价格异常波动相关的应急临时性商品储备、临时性价格补贴等支出; (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应急价格调控支出。 第七条 价格调控专项资金使用主要采取补贴、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二章 日常价格调控资金 第八条 日常价格调控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日常价格调控资金的使用及标准、启动及拨付程序,按现行事权及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因政府实施价格管制政策导致公用事业生产经营单位产生亏损时,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补贴方案,对于合肥地图。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日常价格调控资金使用实行报告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日常价格调控资金年度预算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报青岛市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日常价格调控资金按规定拨付后,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每年年中和次年一季度分别向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报告半年和全年资金使用情况。特殊情况下,根据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随时提报有关情况。 第三章 应急价格调控资金 第十二条 应急价格调控资金由联席会议统一协调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应急价格调控资金的启动条件: (一)当市场供求、价格变动趋势达到《青岛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或特大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且现有调控措施及资金保障不能满足平抑市场价格需要时; (二)当市场供求、价格变动趋势达到《青岛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青岛市粮食应急预案》等其他专项应急预案规定需启动应急状态的情形,且现有储备及资金保障不能满足平抑市场价格需要时; (三)其他由市政府确定需启动应急价格调控资金的情形。 第十四条 应急价格调控资金的启动程序: (一)申请。当达到启动应急价格调控资金的条件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物价、商务、教育(市委高校工委)、农业、畜牧、粮食、海洋与渔业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部门职责,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启动应急价格调控资金的申请。 (责任编辑:admin) |
